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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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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比较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人才流动日趋频繁,由此所带来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其中之一就是劳动者离职后到竞争企业就职而导致原单位的利益损失。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被侵害与竞争优势的丧失。竞业限制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竞争优势的一项措施,较早就在外国立法、司法中得到体现,只是,各国对之的态度不一,各时期的态度也有变化。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建立为时不长,在规范性文件上各有体现。其中最重要的是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其对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劳动合同法》
2、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尚有不足,显得简单与粗糙。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为我国竞业限制立法的完善提供启示。 关键词:竞业限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启示 一、竞业限制概述 西方商界曾经流传着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1]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企业之间的竞争,无非也是以人才的竞争为主要内容。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跳槽和挖人的现象就变得十分普遍。因而在人才流动
3、如此频繁的社会里,如何有效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防止竞争企业通过挖人而给本企业造成竞争压力,成为企业应该要面对的一大难题。 对于竞业限制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是指出于维护商业秘密等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从事相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并且也不得自己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营业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此,竞业限制可以分为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2]有的学者认为,竞业限制
4、是指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内容。在这说明一点,竞业限制并不等同于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公司法概念,是指禁止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在任期内从事与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两者之间有诸多的区别。有学者认为,竞业限制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竞业禁止乃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而言。其禁止之客体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不以特定人为限。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公司名称权等权利,均禁止权利人以外之任何人行使。狭义的竞业禁
5、止,乃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特定人之特定行为,加禁止者之谓。其禁止之客体虽也谓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限为特定人。即与权利人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事实上,广义的竞业限制中不特定人的上述义务是由商标权、专利权的对世性所决定的,属于这些权利的当然内容,与严格意义上的竞业限制相去甚远。[3] 个人认为,学者对于竞业限制的不同认识,是从竞业限制的限制范围上出发的。最狭窄的竞业限制,定义仅包括劳动者离职之后的竞业限制;其次的定义在此之上予以放宽,认为劳动者在职期间的限制也称之为竞业限
6、制;最宽泛的定义则不仅包括这两项,还认为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公司名称权之上体现的竞业限制,禁止竞争者对这些属于本公司的权利的行使。笔者采用目前学者之通说,认为竞业限制又称之为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让,是指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于在职或者离职之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自营该业务。[4]因此,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限制与离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公司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 二、域外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 1.英国 在英国法中,"竞业禁止"被称为"restraintoftrade",即"交易
7、限制",可理解为竞争者同意放弃竞争性或对抗性的活动,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权人的相关权利。英国普通法认为,雇佣关系存续期间,雇员应履行忠实于雇主的义务和服从指令的义务,不得进行损害雇主利益的行为,而且无论劳动合同是否作出明确约定,这两项义务都被认为是雇员应当承担的劳动合同默示义务。竞业禁止在英国法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英国法最初视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甚至对意图限制或禁止竞争者处以徒刑。 近代以来,随着劳动法理论的发展,劳工利益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尊重,英国判例法的态度进一步转变,认为只有具有合理性且不违反公共利益的竞业禁止条款才
8、有效,否则原则上均为无效条款。基于公共政策的因素,交易限制通常要区分出售营业限制和对雇员的限制,而且社会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权益相比往往要得到优先保护。在涉及雇员的交易限制中,通常保护雇员使用一般知识技能的权利,并允许其利用这些知识技能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独立经营或者受雇于其他雇主,而不受竞业禁止限制。其最终目的是要在保护雇主商业秘密权的同时,促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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