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学结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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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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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理工学校工学结合实施管理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及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根据学校《关于推行“教产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意见》及《烟台理工学校实习管理办法》,特制定工学结合实施管理细则。第一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亦可参照执行。第二条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各专业要加强软硬件建设,将教产合作、工学结合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加强实习实训教学管理,

2、提高实践教学质量,通过学校为企业输送优质学生。第三条工学结合原则上安排二年级学生进行,工学实习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参加工学结合的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专业科的具体管理。条实习就业处应广泛联系用人单位,落实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岗位,学生外出实习前一个月做好统筹安排。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是合法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实习条件良好,实习劳动环境安全健康。优先为校企深度合作的用人单位提供实习生源。第六条实习岗位原则上应与学生所学的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以下工作场所或岗位不得安

3、排学生:酒吧、歌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有毒、高危、高辐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岗位。第七条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在用工时间、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等方面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全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生活补贴,同时缴纳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责任保险。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应按时缴纳规定的费用,无故欠交费用的,不予安排实习。因病或有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按学籍管理及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学生外出实习要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实习,未按要求

4、参加体检的学生因疾病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第十条学生确定实习单位后,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要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经必须经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签字盖章,三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凡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前需填写《工学结合审批表》并携带企业接收证明(单位、联系人、电话齐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实习,否则按旷课处理。个人不联系实习单位又无理由拒绝实习安排的学生离校,视为旷课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建立与用人单位及家长的沟通联系

5、机制,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学生、企业、学校三方的利益。第十三条工学结合实行科室二级管理,实习就业处全面负责本项工作,专业科是直接责任部门,专业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是直接责任人。第十四条二级管理职责如下:(一)实习就业处职责1、负责制定关于工学结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工学结合教学过程;2、负责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单位的筛选和推荐,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签订工学实习协议;3、协助专业科安排学生进厂工作和离厂返校,及时与企业结算学生的生活补贴;4、建立巡查制度,不定时对工学实习过程

6、进行督查,评定专业科工学结合教学质量;5、把握工学结合动态,密切联系企业,协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6、收集企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教育教学信息。(二)专业科职责1、协同实习就业处考察用工企业,根据用人单位和学生实际,制定工学结合实施方案;2、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前培训;3、安排专职教师协助企业指导学生工学实习,落实实习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工学实习指导教师岗位管理规定》;4、组织学生进厂工作、离厂返校,负责学生全过程实习管理和实训指导,落实工学实习协议,

7、确保学生安全;5、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工学实习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6、实习结束后及时组织学生总结,足额发放学生工学实习补贴。工学实习的相关材料及时交实习就业处存档。第十五条集中进行工学实习的专业班级,必须安排有专职教师跟班入厂管理,原则上每名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50人。同时,要聘请企业的技术人员作学生实习的兼职指导教师;第十六条实习学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工学班级实习小组组长,负责定期向指导教师和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实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第十七条实习期间,按企业作息对学生实行

8、日上岗考勤制度,学生有病或有事请假,须持相关证明向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学校请假;第十八条实习期间,要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微杜渐,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九条实习期间,学生不得擅自变换实习岗位。如确需变换,必须由学生向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变动;第二十条工学实习期间,工作之余应安排相应的教学内容,对补考、重修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工学实习期间违规违纪,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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