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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0
《浅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责任分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责任分担--以农村房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案情甲系某村村民,准备在村里批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一处房屋。甲找到乙帮忙,谈好工钱后,乙带着丙、丁一起参与建房。施工过程中,丁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若干。现丁将甲、乙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评析本案系一起农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类似于农村房屋建造的社会活动,如房屋装修、家政服务等,法律将该社会关系评价为个人劳务关系,即由接受劳
2、务方与提供劳务方形成的个人雇佣关系。在此类法律关系中经常发生类似于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由于个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一般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该类责任该如何分担成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本案所呈现的农村房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责任分担进行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大陆法传统下的民事诉讼坚持“法规出发型”的诉讼模式,即原告之诉请必须以实体
3、法权利为基础,法院之判决保护的也仅限于现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这不同于英美法传统下以法官造法为基础的“事实出发型”的诉讼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同样也坚持了这一原则,如侵权责任法中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作了明确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就应当以此确认原告之诉请所依据的实体法权利是否超出该范围。就本案而言,丁正是基于其法定健康权而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确认原告主体适格。确认了原告的实体法权利基础后,也就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即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4、之债。在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被称为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后者也常被称为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现丁同时起诉甲、乙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法院该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主体,是判令甲或者乙单独承担还是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说明的是,类似的起诉在该类案件中是比较常见的,这既与普通公众诉讼经验的缺乏有关,又与公民责任意识淡薄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不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以对责任归属及分担作出判断。本案中,原告作为受害人其人身健康
5、权受到损害是事实,且足以认定其因劳务受害,但二被告明显并无直接的加害行为,即直接侵权的事实不成立。在此情形下就不得不考虑原告丁与被告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丁作为提供劳务者是与谁形成的个人劳务关系。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丁与乙、丙三人共同受雇于甲,甲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丁因劳务受害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丁、丙与乙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乙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丁因劳务受害承担责任,而甲作为定做人对丁之受害不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建造房屋需要施工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并由施工人依靠自己的技能独立
6、完成,最终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甲作为承揽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受合同约束,对丁之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认定丁与乙之间系个人劳务关系,那是否意味着乙对丁之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呢?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牵涉到侵权责任类型的划分,按照归责原则的不同,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类。过错责任,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
7、的责任范围和形式;所谓无过错责任,系不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谓公平责任,系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形式。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形下的侵权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适用则由法律明确规定。本案虽系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同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考虑过错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四要件入手,这里的侵权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8、,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的出现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有相当关联性,而判断侵权行为人之过错,则应以未尽到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及义务甚至违反义务为原则。本案中,乙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对丁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同样丁作为提供劳务方也应当对自己的人身权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的不作为均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在区分各自过错大小的基础上判令双方承担相应责任。总结个人劳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因提供劳务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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