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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黄德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黄德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的委托和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原告黄德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结合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事情经过:原告黄德信受雇于被告一黄宗金、被告二古龙岗镇人民政府,在兴国县古龙岗镇建设属于古龙岗人民政府的“移民创业园”建设项目工程。2013年11月23日,原告在开搅拌机时,被搅拌机吊斗砸伤,后被送往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势最后经南昌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五级伤残。二、原告黄德信受害时是在第一被告黄宗金雇
2、请下工作,原告的工资由第一被告黄宗金发放。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有相关的书面合同,但原告是听从第一被告黄宗金的安排,为被告古龙岗人民政府“移民创业园”建设项目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雇佣关系。本案第一被告黄宗金出具的《事情经过》已证明,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提供劳务的工地系古龙岗人民政府“移民创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工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黄宗金存在重大过错,K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2、没有对雇佣的员工
3、进行安全建筑施工培训,3、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因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原告黄德信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黄宗金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三、被告古龙岗人民政府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要连带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被告古龙岗人民政府与黄宗金签订的《关于设立古龙岗移民创业园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是承包合同关系,且古龙岗人民政府在本案
4、重大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体现有:仁根据《建筑法》第22条、29条规定,禁止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被告古龙岗人民政府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将“移民创业园”建设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黄宗金施工,有过错,这种过错行为对本事故的出现起了诱导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第二被告
5、应对其将项目工程违法发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第一被告黄宗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古龙岗镇人民政府将建房工程交给没有取得建筑资质黄宗金被告古龙岗镇人民政府和被告黄宗金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古龙岗镇移民创业园社区筹建管委会及相关事宜协议书》中的第四条也明确约定了“被告黄宗金是在接受被告兴国县古龙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且是项目工程的最终受益人,其在选任承建人上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于理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6、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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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上赔偿项目参照2015年江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另外,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转回当地医院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虽然没有完整正式的交通费票据,但事实上已经支付,请求法院以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为被告黄宗金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黄宗金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古龙岗人民政府应当与黄宗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
9、考,并希望能够予以采纳。代理人: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张俊宗律师201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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