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错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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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表示错误研究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民法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要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之上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民事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法律的认可,法律便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力。然而,意思表示产生于人的内心而表现于外,因此常会因为内外的不一致而导致意思表示产生瑕疵。意思表示的错误便是其中的一种。意思表示错误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对它进行研究,进而加以救济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关键词意思表示私法自治法律行为作者简介:董珊珊,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蔡一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15-02一、两大法系比较研究(-)大陆法上的错误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的错误起源于罗马法,并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的发展完善。到了近代,这种意思表示的错误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所继承。但是,由于立法传统、立法技术的不同,逐渐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两大派系,即以合意为角度的法国法模式和以意思表示的过程为角度的德国法模式。以德国法模式为例,《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要比《法国民法典》晚,但意思表示的错误理论在《德国民法典》中却得到了划时代的发展,同时德国人的严谨性也在这部法典屮得到最完整的诠释

3、。在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是错误理论的集人成者,他认为,表示错误是值得法律保护的,而动机错误则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表示错误属于静态的,是指表意人无意的在表示上犯错误;而动机错误是动态的,是在意思形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第二次草案中对错误制度的修改最终奠定了现行比法典的错误制度。德国民法学者依据在意思表示传达过程中错误的发牛阶段,提出了以阶段性为研究对象的新的分类方法。具体而言,一共分为以下五个阶段:脾第一阶段是意思的形成阶段。一个意思的形成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因索的影响。在这个阶段发生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或者意思形成错误。第二阶段是如何将形成的意思

4、表示出来的阶段。在第一阶段之后,表意人必须将业已形成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这时的错误主要就是这个表示的方式,这时便产生内容错误或称为意义错误。第三阶段是通过方式将意思表达于外的阶段。这个阶段的错误成为表达错误或者表示行为的错误。如甲欲买A而误指B,即表达错误。第四阶段是意思的传达阶段。当事人之间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时,需要使用传达机关。传达机关在传送过程屮发生错误,如传达内容的改变或者缺失,或者传达机关将意思传达给了非相对人等。这个阶段的错误就被称为传达错误。第五阶段是意思的受领阶段。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相对人对于表意人和传达人正确

5、的表达做出了错误的理解,就称为受领错误。以上这些错误类型,是德国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一般分类。但复杂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英他一些常见的错误,对于这些错误是否可以撤销以及应该归入何种错误类型在理论上是不明确的。(-)普通法上的错误类型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合同领域一直传承着“对价理论”。在普通法上,一直到19世纪都还是关注表意人一方的真意保护。近代,普通法才开始构建意思表示的错误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其不具备成文法典化的传统,因此,对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制度散见于各种民法判例及相关的合同法规之中。在英国,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救济方

6、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普通法进行救济,另外一种是通过衡平法进行救济。在美国,意思表示的错误是指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可以划分为单方错误和双方错误。豎单方的错误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情况。传统理论认为,由于信奉“当事人最好的救济是不犯错误”嫌,因此单方错误,对合同的生效没有任何影响。但目前,很多法院在尝试缓和这种绝对的保护,试着承认一定限度的单方错误可以主张撤销,如表意人的错误为相对人所明知的情形即是如此;双方错误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事实发生了相同或不同的错误认识。法院受理的大多也是双方错误。以双方错误为由撤销合同的,必须是双方当

7、事人在订约中存在的错误足以影响协议的实质内容,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并且这个错误不属于表意人本应当承担的风险,因此,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并不会给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我国法的缺陷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有意思的是,我国法律中出现了一个类似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重大误解”。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71条、第73条,对“重大误解”的意思表示不一致进行规定。由此看出,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在《民法通则》中,并不存在一个完整的制度,内在的逻辑就更无从提及。我国法对于“重大误解”

8、制度的规定,也是按照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分类规定在各个分散的法律之中的,如《合同法》。这样既没有体现出意思表示在现代民法中的核心地位,更没有构建出完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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