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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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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诉讼要点研究之诉讼当事人于长义诉讼i三体包括审判机关、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鉴定人、证人等参与诉讼人。诉讼当事人就一审而言包扌舌原告、被告、第二人,根据不同审判阶段名称有所变化。诉讼当事人,解决谁告和告谁的问题。原告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请求人;被告是原告认为的责任承担者;第二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
2、,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人)。原被告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人,第三人…般不是合同当事人。共同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包括必耍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的。共同原告基于的法律事实一般包括共有、继承或遗赠、合伙、挂靠等。在工程索赔案件中,共同原告体现在:在联合承包中,各承包人为共同原告;建设方为多人的,各建设方为原告;在合作开发内部争议中,部分合作人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基于的法律事实-般包
3、括共有、继承或遗赠、合伙、挂靠、分立、委托、保证等。在工程索赔案件中,共同被告体现在:在联合承包中,各承包人也可为共同被告;在合作开发中,各建设方和合作人可为共同被告;在项目代建中,在施工方明知代建关系时建设方和代建方可为共同被告,在施工方不知道代建关系时可择一确定被告;在挂靠施工中,挂靠单位和被靠单位为共同被告;在工程质量纠纷中,发包方可以起诉勘察方、设计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可将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及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及通说,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合同、违法
4、分包合同、挂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实际施工人必须具备“无效合同”和“全面履行”两个耍件,即所涉合同为无效工程施工合同,IL需全面替代合同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实际施工人可以例外的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同时也应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法院应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欠付款”应理解为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未到期的工程款不应提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诉讼当事人追加最高法《民诉意见》笫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5、,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冋;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
6、应沖通知其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二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笫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笫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
7、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工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捉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综上,是否构成必耍共同诉讼是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法理上,只要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和原告、被告、第三人都可申请追加共同原告、被告、第三人,也可主动申请追加自己为当事人。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鉴于原告是诉讼的启动者,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
8、一般不会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所以,原告申请追加当事人、法院批准是诉讼惯例。在原告不追加的情况下,被告也可以申请追加,但此时法院批准前,一般会征求原告的同意,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一般不会批准。在法院不批准追加原被告时,可建议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当事人撤销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O据此可知,诉权是原告的权利,只有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只有原告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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