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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屈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O—一年七月五F)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木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
2、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冇关要求,现就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省(区、市)耍按照“制止新债、锁定I口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二、基本原则(一)谁举债谁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小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先清理后化解。在全而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
3、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省(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吋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凹屮央财政相应补助资金。三、债务化解范纳入木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
4、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Ho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Ztl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屮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四、偿债资金来源各地区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屮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
5、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地(市)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齐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五、工作要求(-)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地方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齐省(区、市
6、)有关部门耍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明确化债主休,分类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休、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止常卫生支出的基数。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茅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FI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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