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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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保险业务的长期经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保险合同相关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1.3.2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

2、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

3、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2、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3.2保险利益原则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关于保险利益的时效(1)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48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人身保险只

4、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在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31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利益发生转移的原因主要有继承、让予、破产等。(2)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则保险利益随之消灭;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的,保险利益消灭。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和保管权财产的抵押权、留置权依法或合同产生的预期利益各类保险

5、的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因场所缺陷或管理过失是他人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各类专业人员因疏忽或过失是他人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制造商、销售商等因产品缺陷致消费者受损应负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可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四种关系:(1)人身关系:自身(2)亲属关系:配偶、子女、父母等(3)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4)

6、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1、使保险在本质上与赌博划清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3.3、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实: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欺骗;守信:就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最大

7、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像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英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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