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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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司法实务研讨目录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案件受理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管辖争议第三部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第四部分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第五部分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第九部分民间借贷的让与担保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第十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第十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第一部分民间借贷的案件受理一、出借资金账户控制权双方约定:1.不论从账户中取了多少,都收取固定利率的相应利息——民间借贷。1.借用的账户上没有1•中的约定委托理财/借贷使用。二、因工作向单位借

2、款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髙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即:为履行工作职务向单位借款年民间借贷、年劳动纠纷,而W单位内部财务制度。但若因为个人生活

3、需求向单位借款丘民间借贷。英美法中设立商事判断规则,即不论单位决策人作出该决策所导致的结果时好时坏,只要他在作出该决策时尽到了基本的勤勉、注意义务就不该追究其责任,而该种不利后果应归咎于商业风险。第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管辖争议一、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历来的法律规定:A1990最高院对山东高院的请示出借人所在地(该规现应废除,已由本司法解释取代)。B《合同法》/62(三)一一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C《民诉解释》/18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诉》/23为一般条款(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I)

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约定T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动态:1•当出借人未交付钱款,借款人起诉出借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指借款人所在地。2.当出借人交付钱款,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指出借人所在地。*以上3部法律中虽然均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但含义却不同(用语一致H含义相同):如:在指示交付中,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将款项交付给丙,此时,根据《合同法》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丙方所在地,包括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所在地,但《民诉解释》中“接受货币一方所

5、在地”指乙方所在地,即特征履行地,而甲向丙履行交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向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此处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限缩解释为真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乙方所在地。*约定的管辖条款独立于合同有效性,因为合同约定的实体内容又合同法规制,但是程序性内容由公法民诉法规制。二、双方约定以不动产抵顶债务,发生争议的管辖权法院的确定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管辖地,而非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纠纷所在地指整个围绕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此外,以不动产为担保的从合同的管辖地应以主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管辖。Ps:《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6、定的丕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部分民间借贷主体资格一、主体范围:♦本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间。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民间借贷主体限定为借贷一方必须为自然人。我国借贷主体分2类,一类为金融机构,一类非金融机构。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①银监会批准的银行、

7、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农村互助社等,②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机构,③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没有上限限制。小额借贷公司、典当行属于民间借贷主体。二、债权推定原则:谁持有债权凭证就推定谁享有债权权利。——主体不适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三、借条上出借人为2人或以上的,仅1人起诉的,法院应否追加其他出借人?①按份享有的按份之债,《民通》/86: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不需追加。②连带之债,《民通》/87: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

8、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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