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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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案例分析案件详情:1996年1月初,哈尔滨某生物公司董事长王某与香港某公司总经理李某以从香港公司进口生产复合肥设备的名义,给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套取现金给生物公司,供王某使用。因生物公司无进口设备权限,故委托某国贸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设备协议。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4月25日,国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分别签订了5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两份进口设备合同。随后,王某找到该公司的开户行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行长于某和信贷科科长刘某,要求该行为其提供担保。无担保权的被告人于某同意为其担保,为其出具了5

2、90万美元和570万美元的保函,并由于某和刘某签名并加盖了公章,为罪犯炸骗提供了方便。用此方法,被告人王某、李某骗取信用证款计1160万美元。被告人王某、李某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某银行哈尔滨分行某支行原行长于某、原信贷科科长刘某明知其所在支行无担保权力而违反规定出具担保函,导致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法院判决:案例分析

3、:本案例中,王某、李某利用信用证诈骗,共取得非法收入1160万美元,被依法判处死刑。而无担保全的于某为王某进行担保,并出具了保函,于某和刘某的行为为罪犯犯罪提供了方便,于某,刘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由于金额巨大,属于特别严重情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应处于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

4、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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