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案例分析 金融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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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学案例分析金融法学案例金融法学案例1、甲市某机械生产企业在一周内分三次从同一商业银行设在该市的三家支行各获得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贷款,并从该银行设在乙市的分行再获得100万元的贷款。这些贷款到期后经商业银行多次催还,均无着落,该商业银行诉至法院。经查,这些贷款中的一般已被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另一半则转贷给房地产公司,以谋取高额利息,现因房地产不景气,资金无法收回。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也未要求该企业提供任何担保,贷款手续亦由各分、支行行长一手办理,也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报告贷款情况。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1)借款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11(

2、2)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答案:(1)借款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四:A.从同一商业银行同一辖区的三家同级机构取得贷款;B.无房地产经营资格,而将贷款投资于房地产;C.套用贷款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D.未按期归还贷款。(2)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有:A.发放贷款未要求借款企业提供任何担保;B.没有实行审贷分离制;C.乙市分行发放异地贷款为按照规定向当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D.没有对借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2、中国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某年5月5日承兑了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3、。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11。E公司于同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让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问: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

4、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答:11(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5、起6个月答案: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的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11的效力。3)无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4)E公司可以向其前手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当事人行使追索权。3、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价款5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由甲企业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乙企业为收款人,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丙企业对汇票作了保证,保证甲企业到期承

6、兑该汇票。付款期满后,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危机,无法付款,乙企业就要求丙企业支付该款。问:丙企业是否有义务支付该笔款项,为什么?答案:丙企业必须足额付款给乙企业。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11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不能得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4、1997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两项担保:由丁提供连带担保,此外,丙将一份1998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银行,存单金额为600万人民币。1998年2月6日,丙向乙银行

7、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望能够先使用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1998年8月2日,贷款到期,丙无力归还贷款。甲因此要求乙银行代丙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而乙认为应当由担保人丁承担全部责任。问:1、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丁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3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答:1、甲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只负有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的责任,不担保贷款的收回。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单位承担,银行只是代理人,不承担贷款无法挥手的风险。112、丁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只对

8、物的担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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