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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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4月6日,某果品公司与某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苹果出口代理合同,欲向美国出口苹果。同年5月10日,某外贸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出口合同。1996年5月20日美方开出了信用证,外贸公司遂于5月23日向果品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98.718万元(扣除利息1.272万元)的银行汇票作为预付款,果品公司向外贸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收条。5月25日,果品公司按约将第一批货交到外贸公司指定的码头出口。同年6月3日,应果品公司要求,外贸公司向果品公司出具了面额30万元、由工行某分行承兑的汇票。果品公司接到汇票

2、后,随即将其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以贷款30万元,但在背书栏未记载“质押”字样,也未附粘单记明。7月1日,汇票到期日前第三天,建行某分行将该质押汇票提交中行某支行清收,结果工行某分行拒付。拒付理由是:质押无效。与此同时,果品公司迟不履行交货业务,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票据无效,建行某分行应将汇票返回。  (1)该汇票质押是否有效?  (2)建行某分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分析:(1)该汇票质押是否无效。本案中,果品公司将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建行某分行,但未在背书栏记明“质押”字样,也未签名、盖章,也没

3、有附记载上述内容的粘单,由此可见,该汇票尽管已交付建行某分行,但因其缺乏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违反了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质押的要式性规定而归于无效。(2)不享有票据权利。建行某分行作为专门从事票据结算的专业单位,对汇票质押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加明确,确实具有重大过失。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本案中,尽管建行某分行取得该汇票时支付了30万元贷款的对价,但它因持有票据具有重大过失而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它的债权可通过民法方式予以追偿。案例

4、23: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以及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是向付款人请求付款。(1)付款

5、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如果C公司没有将该汇票转让,那么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请说明理由。(3)如果D公司取得票据时,知道C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则付款人可否拒绝向其付款?请说明理由。答:(1)不可以。因为D公司取得该汇票时,并不知道C公司是以欺诈的方式取得汇票。(2)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方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3)可以。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明知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情形,仍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

6、得享有票据权利,此即间接恶意抗辩。案例28:“育才中学”为购买一批电脑签发了一张支票,金额为20万元,收款人为“利学电脑公司”,出票日期为2002年5月29日,付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明英支行”。“利学电脑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经理将支票金额改写为200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了“方”,“方天建筑公司”和“大有建材公司”对金额被改写都不知情。(1)“利学电脑公司”财务经理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该行为合法吗?“利学电脑公司”的财务经理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育才中学”对该支票应负多大的票据责任

7、?“方天建筑公司”对该支票应负多大的票据责任?“利学电脑公司”呢?(3)“中国工商银行明英支行”如发现金额被改写,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答:(1)票据变造。不合法。利学电脑公司的财务经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2)育才中学负20万元;方天建筑公司负200万元;利学电脑公司负200万元。(3)可以。案例30: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

8、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4)什么是票据抗辩?答:(1)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有负有票据责任。(2)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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