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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9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举报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举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违规情况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确保本行内部违反有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违规情形得以及时消除,保障本行体利益,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处理内部职员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第二章主管机构第三条总行经营战略部设立举报部门作为举报工
2、作主管机构。举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举报违规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6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部门向全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第三章举报处理第五条本行职员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举报部门举报。第六条举报部门接到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3、式进行的举报,应当保存原始材料。举报材料是电子形式的,应当打印。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应当与举报人确认举报事项;不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应当注明情况。举报部门接听电话举报,应当填写电话举报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第七条举报部门应当对举报信件、举报材料打印件、电话举报记录或者录音、交办或者移送的举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第八条举报部门对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应当受理。6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第九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举报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没
4、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三)没有具体的违规事实或者调查线索不清晰乃至调查无法继续的。第十条举报部门认为举报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办理。第十一条举报部门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履行职责、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十二条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本行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第十三条举报部门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
5、关系的;(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第十四条举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举报处理决定: (一)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本行有关规定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的的,终止办理;(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第十五条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一)举报事
6、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第十六条举报办结后,举报部门有举报人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第十七条举报事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举报部门可以将被举报人的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在全行公布。第四章举报保护第十八条举报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举报材料和相关信息。6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第十九条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第二十条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
7、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第二十一条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也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信息。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举报管理人员在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应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举报管理人员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6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自己
8、所举报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本行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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