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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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第三条人大

2、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四条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协调、工作程序、实施监督等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第五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一)审查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二)审查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四)审议

3、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六)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九)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十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

4、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七条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根据本地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建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经与相关方面沟通协商后,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政府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依法定程序确定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

5、重大事项和本级政府事先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法定程序,由法定提请机关和人员提请审议。第九条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同时提供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第十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

6、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评估会或者听证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负责承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

7、大事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与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加

8、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第十五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负责承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第十六条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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