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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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条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七地承包法》和冇关法律、法规,结合木省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县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白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发包方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木村或者木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承包到户。前款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木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二)与木村村民结婚,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三)木村村

2、民依法领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户口经其他合法途径迁入木村的人员,但与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笫四条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一)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二)在校人中专学生;(三)刑满释放且户口迁回木村的人员。第五条木办法实施前,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的,应当白木办法实沌之口起一年内,将超过的部分按照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承包到户;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第六条发包方应当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白木办法实沌之口起三个

3、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ZU起三个月内延长至法定期限。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第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口起一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I叫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冋。第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或者对新增人口,发包方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利用下列土地进行调整:(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昭的机动地;(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星、复星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白

4、愿交I叫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询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询,应当采収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农村承包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血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日期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其承包方案述应当包括承包底价。第十条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口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一

5、条多个农户的相邻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集屮流转给受让方的,由农户宜接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十二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加盖公章。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三条县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无偿提供流转合同业务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笫十四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

6、定办理农村十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一)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II起三十II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卜五日内,完成审杏、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三)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口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中报材料ZH起十五H內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口收到审核材料Z日起十日内,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卩。笫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村土

7、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一)承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屮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屮请书之Fl起五Fl内,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了以初市并签暑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十•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登记屮请书,向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屮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四)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屮请之LI起三II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口

8、收到审核材料Z日起五H內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耍求登记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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