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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
2、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村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放弃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3、(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七条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三)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第八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
4、效合同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按照农业用途,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 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挖砂、取土等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二)在承包地上建房、烧窑、开矿、建坟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三)撂荒土地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1年内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
5、以依法收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 发包方预留的机动地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调整至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
6、机动地。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对因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而失去耕地,放弃补偿费用,要求继续承包耕地的农户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
7、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第十七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在转让合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
8、托管、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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