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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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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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厦门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特指市区财政共同设立的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扶持资金。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规范。对国家和市里明令禁止的产业贷款不予补偿。第二章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成立厦门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市协调小组”),由市经发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屮心支行、厦门银监局为协

3、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市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第六条市经发局负责受理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审报材料进行审核等。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人民银行厦门市屮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第三章资金来源与使用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现

4、行财政体制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予以扣回。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府以风险补偿。根据需要,市协调小组可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一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1年以上、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且设立了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二条风险补偿资金以市级管辖行和地方法人机构总部为单位进行统计、发放。第十三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巾请材料一式4份,附电子文档):

5、(一)厦门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二)每一季度小企业贷款明细表(格式附后);(三)市协调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协调小组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报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同时,应将审核确认结果通知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五条根据审核确认的结果,市财政局将审定后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十六条风险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取1©以内的资金用于对发放小企业贷款相关从业人员的奖励。其中,季均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的增幅在

6、市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取最高不超过2①的比例用作奖励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对违反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审报资格。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对每年风险补偿奖励资

7、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市协调小组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全市当年实际拨付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当年市财政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预算为限。第二十二条已由中央或省、市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补偿或专项奖励的贷款,不再享受市级小企业风险补偿政策。第二十三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实行,有效期至2013年。第二十四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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