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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诉讼法概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
2、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3、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是否超岀了法定界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3、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
4、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例外:(第44条)⑴被告认为需耍停止执行的。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⑶法律、法规规定停
5、止执行的。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二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1、不服行政处罚的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3、侵犯法律规定的
6、经营自主权的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
7、行政案件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O)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
8、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3、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4、行政终局行为。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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