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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蚌埠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蚌埠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开发和合理利用农村人才资源,加快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促进农村实用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实用人才包括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运输、农机、建筑等行业有技术专长的人才以及农村经纪人、农村致富带头人、民间技术服务业绩突出的人才。第三条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坚持组织推荐和群众公认相结合,选拔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和动态管理。第四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和管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
2、事局、科技局、水利局、林业局、科协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文化基础,近五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人选:(一)从事种植业或实施农业生产,有一定规模,年人均纯收入髙于当地农民3倍以上。(二)从事养殖业生产,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明显带动作用。(三)从事加工业生产,加工农产品年纯收入3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形成品牌并有带动作用的。(四)从事营销活动,农产品营销年纯收入10万
3、元以上。(五)从事劳务输出,年组织劳务输出在国内从业100人以上或年组织劳务输出在国外从业10人以上。(六)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技术承包服务或进行技术培训,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且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七)从事建筑业生产,带动20户以上就业,个人年收入10万元以上。(八)从事运输行业,带动当地农产品外销年均50万公斤以上,个人年收入10万元以上。(九)从事农机作业,年作业面积在500亩以上,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一半以上。(十)利用土地流转,面积达100亩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达一定规模。(十一)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做
4、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六条市、县(区)、乡镇成立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员责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评审工作。第七条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乡镇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从村或所在单位管理的实用人才中择优选拨,由乡镇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二)县(区)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从乡镇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选拨,由县(区)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三,市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从县(区,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选拨,由市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第八条国家级种粮大户,市级以上农村致富带头
5、人可直接推荐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人选。第九条各级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确定。第十条对选拨出来的农村实用人才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审批,颁发证书。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实用人才分级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列入市级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为100人左右;列入县、乡级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数量由县、乡酌情确定。第十二条农村实用人才管理部门要经常了解农村实用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搞好跟踪服务。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专用网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网络建设、管理等相关服务。第十三条加大对
6、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充分利用课堂教育、远程教育以及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分期分批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政治素质、科技和管理水平。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农村中青年优秀人才,要有计划地重点加以培养。及时把思想素质好、符合入党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吸收到党内来。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并获得合理报酬。第十五条农村实用人才每三年选拨一次,管理期3年;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者仍可参加下一次选拨。第五章待遇第十六条对农村实用人才中的
7、优秀者,应积极推荐到村级任职。第十七条农村实用人才享受以下方面优惠待遇。(一)县、乡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农村实用人才应占有一定比例。(二)优先享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商品基地建设等项目资金。(三,在兴办企业时,最大限度地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四)市级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管理期内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县、乡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的健康检查及奖励由县、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
8、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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