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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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运营管理第一条设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或者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统称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二)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有经合格

2、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和调度员;(二)有符合规泄的停车场地、修车场地、办公场地和配套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须经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核。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在收到中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核发营运证件。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第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

3、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容运管理机构填报岀租汽车统计报表;(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按要求进行二级维护。(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三)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五)在车身明显

4、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悬挂服务资格证,张贴标价牌;公交车还需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名称、线路走向图。(六)携带车辆营运证正木。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营运证件副本;(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出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及时按燃油补贴程序上报。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公交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持证服务

5、资格证上岗,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泄:(一)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辆载客限额营运;(二)按照核准的运价标准收费;(三)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安装电了报站设备;(四)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5类人群设置专门的座位;车内粘贴禁烟标志,文明用语;(五)不得越线、越站营运,不得丢站、拒载、甩客,中途确因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当向乘客作出说明,并根据乘客意愿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已购票乘客改乘的不再购亜7KO(六)不得在站点滞留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营运。调度员应当按照行车作业

6、计划调度车辆,遇特殊情况吋应当合理调度车辆。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能在非指泄区域揽客;(三)携带客运资格证件;(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五)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按照

7、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七)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九)不得定点定线跑班线客运,不得沿途招揽乘客,扰乱班线客运秩序;(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第三章罚则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公交车、出租车应安装北斗卫星导航系统、3G视频实时监控系统,建立监控平台,(公交车还应使用电子报站设备),安装和使用以上设备

8、的车辆方可参加营运,公交车不使用电子报站设备每次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毁坏监控设备逃避监管的按规定重罚。第十条城市客运管理部门通过监控平台对公交车运营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对公交车无故不按站牌停靠上下乘客的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线路行驶或中断服务的每次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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