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创新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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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与创新路径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我国顺应知识经济发展潮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产生的新兴事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开拓,高新区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和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日益彰显高科技作为知识经济支柱的带动力。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现行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与高新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出现了不适应,并成为高新区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一大障碍。一、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在我国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十分明显,不可或缺,高新区的组织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就是行政管理体

2、制。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作为高新区的重要制度安排,为高新区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高新区的发展,其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但与国外高新区相比,由于我国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实力上的差异以及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不同,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还处在探索和过渡阶段,存在一些制约高新区持续发展的弊端。第一,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受传统体制侵蚀严重,出现体制复归的现象和机构臃肿、因人设位的苗头。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作为特殊条件下的产物,不能被当成或者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区。起初,高新区行政管理的一个特色就是高新区特事特办的开明政策,受行政干预较少。如今,在取得了

3、一些稳定的进步后,高新区的管理反而往行政上靠,机构El渐膝肿,因人设位、因人设事,这就必然导致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强化。第二,现行体制下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并存,第三部门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高新区管委会在现实运行中受自身利益的考量和目光短视的制约,常常导致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层出不穷。高新区管委会受权力本位思想禁锢,经常忽视包括第三部门在内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作用,不愿意从本应该交由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來,使自身陷入繁重的bl常事务中不能自拔,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都受到影响。第二,审批程序复杂,行政效率不高。随着高新区第一次

4、创业浪潮的结束,许多高新区产主了“坐享太平”的情绪,本来已经提高了的行政效率亦有所下降;原来特事特办的审批程序因为制度化后反而变得复杂,而“一站式”办公、“单一窗口服务”也随着机构的膨胀丧失了原有的便利性;管委会领导“一言堂”的情况比较多见,集体决策、决策咨询制度落实不到位;政务公开工作常常流于形式。同时,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高新区的一些优惠政策未能及时做出相应调整而显得不合时宜,难以执行。在某些高新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手续繁琐、过程复杂、审批多头、管理多级的现象,使区内企业叫苦不迭。第四,高新区与所在行政区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这表现在与前者的利益

5、争夺、权力扯皮和责任推诿,与后者的争取授权和资源分配过程中日益突出的矛盾。某些高新区出于口身发展的考虑,往往向上级要求更多的授权和资源的集中投入,而上级政府处于全盘工作的考虑可能并不予以十分重视,致使某些高新区干部“闹情绪”,不能安下心来好好干工作。第五,官、产、学、研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协调障碍,沟通成本高。在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区内,官、产的份量过垂,学、研的份量过轻,导致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园区,与高新区建立的初衷背离。官、产、学、研各自有着不同的话语方式,如果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四者便难以整合成统一的力量促进高新区的发展,结果可能演变为高新区能否存续下去的生存危机

6、。二、我国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与当前高新区实际需要的不适应日益明显,对此进行体制内部原因的探究十分必要。笔者从管理理念、法定地位、行政权限、管理职能、运行机制或协调功能等几个维度来进行分析。第一,管理理念陈I口,缺乏服务理念、阳光理念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管委会管理理念迟迟未能更新,直接导致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活动的滞后,这是现行体制不适应的根源所在。管委会重行政命令轻规则约束、重行政审批轻主动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优惠的积极作用,间接地提高了高新区的管理成本和区内企业的交易成本。近年来,随着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普遍开

7、展,“阳光政府”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高新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决策咨询等一系列的“阳光制度”,但多流于形式。一些高新区仅公布极为有限的信息,没有起到政务公开的作用,反而使区内企业和群众有怨言,产生了相反的效果。另外,我国高新区规模不断扩张,企业数目也不断增加,使得高新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许多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为了短期的规模效应大搞粗放式经营,甚至为了使经济总量达到一定指标,完成发展计划,而不惜引进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大型重工企业,这势必给高新区的长远发展带來苦果。第二,管委会法定地位不清晰,角色定位模糊,行政主体地位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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