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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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

2、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第二条不良

3、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

5、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1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

6、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

7、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

8、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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