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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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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异同一、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概念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以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冇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消费者责任有:(1)
2、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2)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或者搭售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的陈述,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销售诱导活动。以及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等等。SI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的联系案例:2004年,某消费者在右材市场购买了一批了大理石,发现其中一部分出现了裂纹,向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以裂纹属于自然产生的,不属于人为责任,不
3、予退货,因而引发纠纷,向我所投诉。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在向该行业多位从业人员询问大理右产生裂纹的原因后,向当事人说明。但是当事人认为那是卖石材商人的说法,他们说的因为有口身的利害关系,当然是对口己有利的,而我们工商部门也不是专业人士,乂是在向从业人员打听后才有这样的判断,没有权威性。因而对我们的调解意见不能接受。工商部门什么都管,只要是买东西出了问题都可以找工商。典型的表现为消费行为和购销质量行为不区分。我所在单位去年就处理数起购销质量纠纷,比如某装璜公司投诉辖区某木材厂质量问题,经过调查发现原来是该装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向木材厂购买了低档次木材,
4、导致装璜工程出现问题。该投诉明显属于购销质量中关于产品品质的纠纷,但是受理机构未能审查,以消费纠纷问题转交我单位处理。而该纠纷木身涉及的问题复杂,使得我单位被牵掣了大量的工作精力。该案例突岀的反映了我们在维权中存在的缺乏权威性困难,尤其是对事实和纠纷标的认定上的。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包括商品和服务。对于服务,我们可以依据同行业的商业习惯來认定,但是对于标的物为商品的纠纷,尤其是商品质量,一些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简单的从外观和肉眼上作出判断,比如食品是否变质、饮料中的成分是否达标等等。虽然现在各个基层所都配备了食品检测设备,但是这些设备主要是检测农
5、药残留、甲醛等几个项目,范围比较小,覆盖面窄。对于像奶粉的蛋门质含量等检测就无能为力了。当然,商品检测是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可是现阶段,我国对消费纠纷标的产品检测还存在许多漏洞。其一是渠道不畅,消费者若检测一样产品,往往需要自己送往检测部门;或是通过我们工商部门,需要层层送交,手续繁琐。其二成本不经济。消费者要检测一样商品需要交纳相当数额的检测费,而有时检测费甚至比商品本身的价格还高。这种设置对于那些经济条件不好的消费者來说无疑是一只凶猛的拦路虎。另一方面,越是经济条件不好的消费者越容易购买那些没有品牌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而这些不合格产品
6、对这些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越大,同样高额的检测费对他们造成的阻力也越大。于是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去年发生的劣质奶粉事件中,就冇不少受害人因为交不起检测费而导致投诉、诉讼无门。而我们工商部门由于没有法定的检测资格和检测能力,一方面不能有效的提供检测认定,另一方面我们作出的认定也不具冇法律效力,不能让当事人信服,给消费调解造成相当大的困难。三、如何区别产品质量责任与侵害消费者责任而对这些困难和不利因素,我们应当釆取什么措施来寻求突破,来捉高我们的能力,我想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办法来实现:(-)建立区分消费投诉和其他投诉的机制。规范消费纠纷调解和质量纠纷
7、调解。消费纠纷和质量纠纷有不少相似之处,往往被混淆,不仅群众不能区分,有时我们工商干部也能很好的区别。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出于自身生活消费的目的购买商品。消费纠纷主要适用《消法》,而质量纠纷主要适用《质量法》,虽然两部法律在相当多事项上的规定类似和相同,但述是有不少区别:如《消法》规定经营者恶意欺诈的,消费者得双倍赔偿,质量双方的责任就是返冋财物,保持标的质量前状况。述冇《消法》在归责上除过错责任外述有严格责任,但是《质量法》尤其是买卖质量部分主要是以过错责任为主,如不加区分的处理叮能导致消费者应由的权益损失或者增加经营者不必要的负担。(二)《
8、消法》规定各级消费委叮以调解消费纠纷,这叮以看作是法律对消费委的授权性规范,而《质量法》并没有规定工商部门是质量纠纷主耍调解机构,起码是没冇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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