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政策摘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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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综合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文件号:中发〔2002〕7号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发文时间:2002年7月9日1、关于干部任职资格的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4)一般

2、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2、关于民主推荐结果有效期的规定5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3、关于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规定(1)党委成员;(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

3、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3)纪委领导成员;(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4、关于考察地方党政班子成员个别谈话范围的规定(1)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4、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5、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范围的规定(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52(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6、关于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

5、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7、关于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参加会议人数的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8、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

6、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52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10、关于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的规定

7、(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1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的有关规定(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

8、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52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2)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3)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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