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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当前主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黄孟苏加入时间2010-2-26点击量1021一、建材价格波动(上涨)带来的风险及法律防范。案例:2001年6片16日,温州屮公司将其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乙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固定价格合同,总价500万元,施工期为2001年7月1口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签定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合同签定后,由于卬公司原因导致开工延误,最终导致工程于2003年年底才完工。山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涨价,造成乙公司成木大幅増加,2002年11月1日,乙公司曾
2、书面向甲公司提出要求,要求甲公司补偿工程开工延期所造成的材料价差损失。合同完工Z后,屮公司与乙公司就工程款结算Z事发生纠纷,乙公司于2005年1月起诉到温州某区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即材料差价80力元。问题一、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故一般情况下,固定价格合同很难再调整价格。问题二、本案的材料差价损失到底算风险损失还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算风险损失,则如果合同中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材料
3、价格风险包干”的约定,可能使该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如果算违约损失,则甲公司违约与该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值得商榷,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用赔偿。因为而材料价格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随时都可能变化,既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跌,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上涨。问题三、起诉时间是否存在问题。《介同法》木身没有关于情势变更的明确规定,仅仅在《介同法》54条中规定,在订立介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法55条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火。而本案并非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4、公平,而是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材料涨价格,本身不适用54条规定,即使适用的话,乙公司也必须及时即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固定价格条款的诉讼请求,否则其请求请求可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木案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的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判决: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以甲公司违约造成乙公司损失为理由,支持了乙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错不去评判。可以看出一个问题,法院并没有以悄势变更为理由,支持乙方诉讼请求。即在固定价格合同中,材料涨价给建筑企业带來的损失,不一定能通过情势变更原则得到支持。2009年5月1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5、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屈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hl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尺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使合同目的落空;情势变更不同与一般的商业风险;情势变更的调整幅度,公平原则(比较抽彖)。2、分析材料人幅涨价以及人工人幅涨价是否可以成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种情势变更。股票、期货、外汇、
6、黄金、房屋买卖(例子)等价格大幅变化,一般來说,不适用悄势变更原则。但是,建筑工程施匸合同作为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其主要是以捉供劳务为主要手段的合同,是一个微利行•业,不同于其他一些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钢材价格、混凝土价格或人工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很容易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H的落空,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实现微利甚至亏损。因此,材料人幅涨价以及人工人幅涨价应该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然,如果价格下跌,一般來说,发包人是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因为合同目的并没冇落空,双方都有利。因此,可以看岀,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是对建筑企业
7、非常有利的。3、如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法律后果如何。依照法律规定,运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无权自行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和解除。当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均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4、有预付款的条件下能够调格合同价格?本案就有这个情况,已经预付了50力元的预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主耍看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能够满足提前备料、化解价格大幅涨价帯來的风险。一般來说,如果预付的价款比较多,如达到工程总价的25%甚至更多,则应该认定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主张价格再调整的主张一般不被
8、认可。但是如象在本案,预付款只达到工程总价的10%,应该说,这种预付款显然不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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