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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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一起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2010-10-1413:55:39张新嘉中国保险报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定一起保险合同的无效,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尤其复杂。首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是单一概念。因为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口J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保险合同进行转让,作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口J能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次,出于海上货物运输本身的复杂性及国际贸易背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更要在签定保险

2、合同前谨慎核实,以避免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案例及判定此案例摘自前些年我国某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作者长期从事水险业务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经验分析,此案例作为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定,我们口J以从中看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复杂性。该案背景为,1999年8月23FI,原告与国外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进口价值大约150万美元的原木,合同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张家港。按照合同规定,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险别为平安险加舱面险的货物保险。上述货物因承运船舶于1999年10月11口的沉没而出险。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

3、理赔所需要的货物保险单等文件,但被告却以原告违反了最人诚信原则及没有可保利益为曲拒绝赔偿。被告称,原告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存在严重缺陷,首先是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开出信用证。其次卖方也没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因此原告与合同卖方共同违约而使作为国际贸易重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过期失效,致使买卖合同终止,原已转移至原告的货物风险也就随着终止。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原告投保吋违反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冇权解除合同。出险时原告没有保险利益,被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索

4、赔请求有权予以拒赔。判决中法官认为,原告根据外商的装船通知以及货物贸易合同等文件进行投保,被告在收到装船通知后接受了投保并签发了保险单,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同装船通知一致,装船通知并不影响被告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前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至于被告主张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原告在信用证过期后投保,不构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理曲。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法官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有无可保利益,法官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冇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无保险利益,对于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至

5、关重要。因本案所涉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涉及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必须依据冇关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來进行判断,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是可能分离的。在CFR价格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发生分离,如杲提单等单证与货款的交换顺利实现,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将重新结合在一起。本案中,由于货物灭失,买卖合同所指的标的物已不复存在,货物不可能被实际交付。同样,作为所冇权凭证的提单也就丧失了其原冇的所冇权凭证与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功能,此吋的国际买卖合同自动终止,买方对货物的灭失不承扒风险。据此,法官判定,原告与被告订

6、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后,由于国际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出现问题以及货物在变更合同之前灭失等原因,原告在货物灭失时不承担货物风险,亦不拥冇货物所冇权,无保险利益。故判定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作者观点关于原告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官判定十分清楚,而11定义准确。只是对于原告有无可保利益,作者有几点不同看法,具体剖析如下:此案例表面上看虽为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实质上更多的牵扯到国际贸易合同、信用证条款以及贸易操作单据的有效认定。首先,对于贸易术语CFR的理解,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FI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

7、船上,在此期间,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而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上述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且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曲此,可以判定,如果我们认定贸易双方买卖合同真实冇效,则卖方将合同货物运送至起运港并越过船舷后,尽管此时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尚未交至买方,也视为货物所冇权及风险完全脱离卖方。其次,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大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主,信用证一经开立,即独立于贸易合同,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号,现已修订为U

8、CP600号)规定,除惯例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冇)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也就是说,开立的信用证,没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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