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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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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保险合同的无效 【摘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本文先分析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并把其与保险合同失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做了比较。然后介绍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及意义和作用,最后阐述了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关键字】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 所谓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 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
2、状态。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以及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满足时致使保险合同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管如何定义或者分类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无效就必然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履行性。违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保
3、险法》和《民法》,《保险法》是针对保险业所拟定的特别法律,《民法》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有违反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它就是无效的。而不履行性则很明确,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则 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失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裁定。2009年出台的最新《保险法》中的第17,19,31,34,55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该在订立合同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4、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条规定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依据之一。当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或者一些特殊条款,则拒赔将不成立.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当发生此种情况是,保险公司会赔付规定的金额,只是超出部分不再负担。另外,保险法还对超额投保有一定的规定。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在财产保
5、险中,无论是故意的超额投保还是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而超额投保, 都将导致超过部分无效。此外,在投保人重复投保时, 也可能发生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对此,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费 。”实质上也就是指超额投保的超额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父母以外的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
6、险, 同时也要求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也就是说,法律禁止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这样规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人投保, 然后再将其谋害, 是很容易的。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的需要,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可以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 为了防止过高的保险金额诱发犯罪动机, 保险法又规定, 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
7、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 当事人所负给付义务主要为以金钱的给付, 因而, 在保险合同无效时, 须返还的为保险费、保险赔偿金等金钱。如果保险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保险公司没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具体说明一些特殊条款造成的,就需要根据情况退还被保险人保费的现金价值等,或者不得拒绝给予被保险人应当给予的赔付。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是由于保险人的过失或者失误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返还被保险人保费现金价值或者直接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如果致使保险合同无效是一方造成的,则过错
8、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保险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 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 (1)缔约费用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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