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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国际私法(第五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五章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可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定义:指外国人(含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1)敌视主义(2)贱视主义(3)差别主义(4)相互主义▲(5)平等主义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1。国民待遇制度(外国人和内国人的比较)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制度(外国人之间的比较)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
2、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了解最惠国待遇的三个特点3。优惠待遇制度(给予外国人特殊的待遇)1)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2)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4。不歧视待遇制度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它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三、自然人1。国籍的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3、2。国籍法律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通常有三种处理方式。①--③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3。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含义:指一人以久住(以此为家)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2)住所冲突的解决:同国籍冲突的解决类似。▲4。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
4、,适用其住所地法律。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5。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2)行为能力法律适用原则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通行原则是依当事人属人法。适用属人法的例外情况:(1)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视为有行为能力。(2)对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6。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
5、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2)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三、法人1。法人的国籍2。法人的住所3。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应以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4。外国法人
6、的认许1)特别认许制2)一般认许制3)概括认许制(互相认许制)5。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第五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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