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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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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探究【摘要】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确冇必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木质上是司法交易,我国刑诉法对其没有设立任何相关规定,但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地位FI益显著。审视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构建该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辩诉交易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基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同辩诉交易制度有类似Z处。这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即被诉的嫌疑人提供有关其他犯罪事实的关键线索时,便可以对莫进行相应的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污点证人是犯罪嫌疑人做证人的一种形象的说法和比喻。其特点就是司法机关权衡各方面利益
2、后,作出的一种司法交易。公正和效率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着的。公正的B的是尽量还原事实的真相,然而法律上根本没有绝对的事实真相。因此,法律以诉讼期限來实现最大的法律效率。但是想要实现绝对的客观的真实,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达到目的,几乎变得特别困难。在这一矛盾冲突的基础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出现了。一方面控方在收集证据方面降低了难度,也使得追诉机关更有力的打击犯罪,保证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证据的获取变得更快捷,提高了诉讼效率。此外,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不失为调好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冲突的好方法。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方
3、面并没冇设立任何法律规泄。我国学者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在事实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例如自首、立功等。没有必要单独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法律。然而,我国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背景下规定刑事实休法,我国在确立自首这一制度时,并不存在反対强迫自证英罪的规定。因此,我认为我国并没有设立过任何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相关制度。伴随而来的是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律依据的缺失与空白,为解决现实问题,法院不得不以政策代替法律进行审判。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笫五十条规定,我国已经明确建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所以说,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确立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证言的
4、可信度污点证人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与其他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有可能是同伴关系或者对立关系,假设是对立关系,污点证人有可能歪曲犯罪事实,來达到自己帮助控方追诉被告的目的。因此,污点证人的证言的可信度大大降低。(三)难以保证公正性,易导致司法腐败检查机关和污点证人可以通过协作的方式处理案件,而不是通过再次审判的方式,这难以保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在某些重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知道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为了减轻刑事责任,与检控官勾结,贿赂检控官,两方利用次要证据来进行操作,这种现象是有可能存在的,极易导致司法腐败现象滋生。三、构建我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5、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构建的可行性我国尽管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方面没有设立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刑事领域却有涉及。如我国《刑法》笫63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河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规定屮冇涉及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是少有提出。此外刑法第392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河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o可见这几条的规定其所表达的核心理念与作证豁免是一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6、除刑罚的六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屮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污点证人的法律依据,为污点证人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土壤。(-)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议1.对作证豁免的条件和范围作出限制。第一,建议规定启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条件:(1)在重大共同犯罪案件中,无法获取足够证据的;(2)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获得追诉的足够证据。第二,限制该制度的范围。建议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殊的毒品犯罪等重大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案件中。2.污点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建立污点证人保护制度,是我国刑法和刑诉、刑事司法实践的
7、强烈需求。我国应当借鉴境外法律的规定,对污点证人的保护程序、保护期限以及保护手段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污点证人及其亲属,我们应当提供法律帮助,达到最大的保护。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犯罪、节约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仍然处于探索Z中,是有缺陷的。所以只有给予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才能实现功能最大化。参考文献[1]何家弘著•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04.[2]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7.[3]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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