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资源智财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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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資源智財權討論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劉承慶律師2008/4/15@國立台灣藝術大學PartI導論:數位資源與智權數位資源所包含之智權著作權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數位資源所包含之智權(續)專利權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商標權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資料庫針對某一主題,將其相關的資料以特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將這些大量、複雜且多樣的

2、資料加以收集、整理、儲存在電腦中,以提供使用者作查詢。數位資源利用受智權影響著作權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重製權表演人之錄音錄影攝影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數位資源利用受智權影響(續)專利權專利權人享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品之權利。商標權商標權人就其註冊之商品或服務,享有使用其註冊商標之權利。他人仍得對商標進行「非商標之使用」。資料庫資料庫權利人享有使用資料庫內容之權利。PartII數位資源之合法利用方式著作權之合法利用方式自行創作以著作權人身分利用數位資源。需注意雇

3、傭、出資聘用、共同創作等特殊著作權歸屬問題。取得授權以取得使用授權方式為之利用上需注意授權範圍問題。以交付實體物品方式為之利用上除需注意授權範圍問題外,還需要留意出租權/散布權問題。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之合法利用方式專利權取得授權商標權取得授權合理使用(非商標之使用)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

4、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資料庫之合法利用方式自行創作自行建立自有資料庫。資料庫內容仍需視情形取得權利人授權。取得授權需注意授權範圍問題對於資料庫內容進行商業性質利用時,需注意利用方式使否有違反競爭法/公平交易法情形。合理使用若將資料庫視為一種獨立之著作種類,則仍然有可能享有合理使用空間。PartIII數位資源與著作權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2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

5、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續)利用人可否從中得到商業利益?是不是用於教育目的?利用的性質是不是有特殊性?使用他人著作的「質」或「量」,占該被利用的著作的比例有多高?會不會影響他人著作的銷售量?政府機關之重製著作權法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智慧局智著字第09100021

6、48號函:「如貴單位將網路上相關的宣傳資料列印並影印數份,如係基於行政目的所需,供作內部參考資料,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為學校授課之重製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2項:「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為學校授課時得重製他人著作,其條件須是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且在合理範圍內,始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件被告並非在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

7、,自難認其得依上開規定重製他人著作,且其係將系爭教材全部重製,亦難認係合理利用。」時事報導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智慧局電子郵件字第931124號函:「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時事報導」,係指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至「新聞評論」,則是就單純之新聞事件加上個人意見之論述。因此,電視台新聞部之記者就當日所發生之事實的單純報導,屬於本法所稱之「時事報導」,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如就新聞時事另製作新聞性節目,就新聞事件做

8、專論報導、評論等,則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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