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法律-5

性别与法律-5

ID:43975079

大小:166.50 KB

页数:36页

时间:2019-10-17

性别与法律-5_第1页
性别与法律-5_第2页
性别与法律-5_第3页
性别与法律-5_第4页
性别与法律-5_第5页
资源描述:

《性别与法律-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性別與法律-5課程設計: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楊東連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親子關係親生子收養子收養子女的終止非婚生子女的確認婚生子女的推定收養子女的要件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2親子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擬制認領推定的否認受胎期間的推定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3婚生子意義: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民法§1061)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1062)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

2、-4婚生子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民法§1063)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5非婚生子準正:(民法§106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擬制:(民法§1065)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

3、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6非婚生子強制認領:(民法§1067)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7非婚生子認領效力:(民法§1069、§1070)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8收養子女收養要件收養效

4、力瑕疵:無效、撤銷、終止消極要件:收養禁止積極要件:收養要件與婚生子女同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9收養子意義:(民法§1072)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形式要件:(民法§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0實質要件:(民法§1073)年齡: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

5、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1實質要件:(民法§1076-1)父母同意: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2實質要件: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1075)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

6、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得單獨收養。 (民法§1074)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3實質要件:近親收養之禁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1073-1)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4效力: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

7、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民法§1077)收養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5親權身分財產事務代理教養、懲戒姓氏、住所財產管理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6親子姓氏:(民法§1059)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7姓氏:(民法§1059)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

8、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親子性別與法律-5親子關係5-18住所:(民法§1060)未成年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