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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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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性别视角与性别平等——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影响张尧洪王鑫:女,1966年生人,惠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教研室主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516007)摘要:性别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人类社会不仅存在生理性别,还有社会性别。当今社会,法律除应考虑生理性别外,以男性价值和经历为标准形成的现代社会规范背景下的社会性别差异,更应纳入法律的视野,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影响,以法律的性别视觉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现状,提出只有从社会性别角度关注性别平等,才能实现性别的实质平等。
2、关键词:土地承包权性别视角性别平等性别平等的公理性来源于人类平等的普遍性,性别平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我国是最早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的国家之一,性别平等也是我国政府在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上的承诺。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诸多方面重视女性权益的平等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权利仍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笔者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为例,阐述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的性别视角与性别平等。一、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权的性别视角与性别平等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农村妇女经济独立和人身独立的保障。我国现阶段,多
3、数的农村男子外出打工,农村妇女成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据以往的研究表明,妇女大约占中国农村劳动力的80%,承担了80%以上的农业生产劳动,但是妇女对农村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受益与之不成比例,男权支配下的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6根据全国妇联对30个省市区202个县1212个村的抽样调查,没有土地的农民,妇女占70%,其中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因离婚而失去了土地。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妇女观察2005-2006年度报告》,第6页。(一)“户”的性别视角以“户”为单位的
4、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户”字,是一个中性法律名词,无关性别。立法者试图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所有成员一视同仁,赋予平等的权利并给予平等保护。非但如此,立法者还针对现实生活中因妇女婚姻变迁,而导致其承包权受到普遍侵害的现象予以特别立法保护。如《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然而对于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中国,男权观念至今仍然盛行于农村,99%的农村家庭的户主是男性张秀林、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
5、的公平问题—对全国1199个农户和2459个村的实证调查,《现代经济探讨》2005年第10期,18页。,性别不平等在广大的农村普遍存在,故此以家庭为单位的“户”字,在此有着极强的性别倾向,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男权支配下的财产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平等保护成为纸上谈兵。(二)“户”所代表的性别视角下性别歧视传统的封建礼教要求妇女“三从四德”。其中“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及收益的占有和分配控制在男权的统治下,性别不平等使现代妇女在土地的占有和受益问题上,扮演了现代版的“三从”女角色。半边天无半边地,农村无地农民中,
6、70%为农村妇女,其财产性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在家从父。未婚妇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父亲通常是户主,而在以户为单位确定土地权益的时候,其土地承包权“从父”,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分地的时候,少分甚至不分。在我国农村,未婚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她们取得的土地不到男性的一半。有些地方,新生男婴享有与成年男性同样的土地权益,女婴分不到土地;有些地方,分到地的待嫁妇女达到一定年龄还未结婚的话,村委会将收回其土地。出嫁从夫。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通常6为三十年。农村女出嫁后,其户籍一般会迁入婆家所在的村落,而三十年土地不
7、变制导致其无地可分。据张林秀2000年对全国6个省1192个农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仅有2%的村能为新婚妇女马上分地张秀林、刘承芳:从性别视角看中国农村土地调整中的公平问题—对全国1199个农户和2459个村的实证调查,《现代经济探讨》2005年第10期,17页。。分不到地的出嫁女,其娘家的土地多数又不会因未到期给予保留,有些地方是在调整期满后被收回,有的甚至出嫁年底即被收回。更有甚者,没有迁出户籍的妇女的土地也因其出嫁而收回,即使没被收回的部分土地也由其父母或兄弟耕种,其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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