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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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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武整办〔201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侍案》的通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房管局、区开发办、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相关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
2、行,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顺利开展。附件: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年四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对房地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经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研究,将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3、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市建立规范房地产秩序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二、检查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各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三、检查的内容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经营主体行为的规范专项检
4、查工作的领导,市工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紧密合作,市房地产开发、中介、估价协会积极参与配合,采取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内容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的行为,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批后的管理。(市国土规划局负责)2、检查房地产稅收政策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各经营主体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房地产开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3、检查在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对各类无资质开发、
5、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4、检查商品房预售许可执行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无证预售和预留房源、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情况。是否存在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情况。(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5、检查售楼部(营销中心)是否公示许可销售的商品房价目表和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以及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行为。(市物价局、
6、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开发协会配合)(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内容1、检查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机构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具备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资格备案证;(市工商局、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2、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佣金费或隐瞒价格信息、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以及超经营范围代理出售房源等行为。(市房管局牵头,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3、检查代理商品房销售的经纪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有无违反限购规定,未履行告知和审核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情况。(市房管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4、检查是否存在有违反政策规定,代理出
7、售和出租经济适用房情况。(市房管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配合)(三)房地产评估机构检查内容1、检查是否存在“低价”竞争,导致收费混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2、检查是否存在评估业务中不正当商业经营行为。(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3、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评估规范标准,迎合客户的“高估、低估”现象。(市房管局负责,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4、检查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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