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清末商法的实施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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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清末商法的实施与效果【摘要】在屮国早期的封建社会之屮是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的,然而到了清朝末期,为了满足法律改革的需要而制定了司法性质的商法。对于清朝末期所制定的这一商法而言,其实可以被看作是我国近代时期最早确立的商事立法,其在近代的法制发展史上占有的地位十分重要。止是基于这种情况,就必要加强对清末商法的研究,深入的探究其在实施和效果两方面的问题。【关键词】清朝末期;商法;实施;效果在清朝的末期,为了满足发展改革的需要,加快法制的建设,制定了《破产律》、《公司律》以及《商人通例》等一系列的关于商事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对于这些商法来说,其

2、无论是在编撰的体例上,还是所规定的制度和内容方面都有着很多开拓性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商法是我国近代商事法律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了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的脚步。时至今口,加强对清末商法的研究对当今商事法制的建设仍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清朝末期商法实施的问题对于商法来说,在人多数情况下来说,其都是由法院来实施的。但是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山于民事法律并不发达,所以其并不具有法院或者与法院相类似的、专职于处理商事或者民事的审判部门。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在颁布商法之后,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决定由什么部门或者机构來担任商法的实施

3、部门。通过対相关资料的研究我们发现,对于商法这一要长期实行的正式制度而言,清政府所采取的做法和大多数国家一样,即让法院來担任商事的审判机关。在1910年的一月份,清政府颁布了关于法院的《法院编制法》和其相关的附属法,该法律中规定“各级的审判衙门只负责民刑分理,一般性的商事案件则需要纳入到民事诉讼之中”。该项法律虽然对商事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对商业登记应该采取何种措施等问题却没冇详细的规定,甚至是并无涉猎。这一问题直到《商业登记章程》出现才得以正式确定下来。在清朝末年,清政府的商法实施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各个地区的

4、商会商会是起源于欧洲的商界自治的团体,其主要作用是对抗来自外界的竞争和调整内部之间的关系。伴随着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商事法律的不断发展,商会的性质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通过对近代历史中商会的研究我们可以根据其特点,将近代的商会分成两大类:一是在大陆法国家,商会往往是处在“私设官认”状况之下,作为商政咨询部门存在;另一种是在英美国家,商会是私设组合,在政府的眼中商会是一种民间的自由组织。对于屮国近代的商会而言,其发展的历程和欧美等大国的商会的发展历程相类似,在商法颁布实施之前,各个地区的商界之中,就已经有了与商会类似且较为各方面都较为成熟的商务工

5、会或商业会所等组织。这些组织大多都是民间私设。在1903年12月,清政府的商部颁发了《商会简明章程》,进一步的完善了商会的发展制度和行事准则。在这一章程中,清政府管辖下的商会采取的是大陆各国的制度,商会是一种私设官认的、为政府服务的商业资讯机关。该章程还确定了商会的职责:即要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商法。除此之外,各个地区的商会还要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对各个商业活动进行监督和保护;负责处理和调解各种商业纠纷;审核公司的注册程式。山此可见,在清政府实施商法的过程中,各个地区的商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是商法实施的政府辅助者。(二)各地的地方政府在

6、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和行政之间缺乏明确的划分,各个地方的地方政府是衙门,其是审理讼案的主要机关。清朝末期商法颁布之初,新型的审判机关还未建立,因此,在这方面清政府仍IH是沿袭旧的制度,即当商会调解失败之后或当事人对处理决定存在不满时,要交由各个衙门来处理。此外,対于各个地方的衙门来讲,其还必要保护各个商人,避免其遭受不法侵害。这也是地方政府观察商法的•种方式。在实施商法的过程中,除了各个地区的衙门之外,盐务部门、邮传部门也是商法的重要事实者。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情况,使得该时期商法实施机构变得十分复杂。时至1910年的年底,伴随着各个省城和

7、商埠的各级W判庭得以建立并完善,商事的审判工作也开始交由各个主管卅判的市判机关来处理。根据相关史料的记载,到1910年的年底,各个地区共设立不同级别的审判庭173所,相关的工作人员达2149人,除了吉林滨江、黑龙江呼兰府、绥芬以及广东、湖南两地的商阜因故不能够如期完成建设之外,其与各省、商阜的各个级别的审判庭均已正常投入工作,开始为民众办理各个类型的案件。1911年的年初,法部対没有建立审判庭的州、县、府等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现在已经实施分庭处理,在已设立审判庭的地方,各类商业诉讼都要由审判庭来进行审

8、理,而对于没冇设立审判听得地区,则要按照I口冇的制度来处理,即由府州县衙部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府州县衙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则可以向省城等高等审判庭提出上诉请求。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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