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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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清末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内容提要】《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是清末工商业者自行编纂的一部商法草案,由《商法总则》、《公司律草案》两编及其《理由书》组成。从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意义看,《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是中国立法史上由商人自订商法的创举,其主要内容、立法理念及立法方法等对以后商事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摘要题】史料与典籍【关键词】清末/《商法调查案理由书》/商事立法/商业习惯/公司【正文】与西方国家在中世纪就出现了独立的商法概念和体系不同,中国在清末以前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商法的概念和体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

2、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从经济根源上看,中国古代一直是封建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商业和贸易极不发达;从法律制度上看,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重刑轻民”,民法的地位如此,商法的地位自不待言。鸦片战争后,中国出现了一些新式工商企业,清政府商事立法的缺失成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窒碍,因此,清政府在新政时期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商法法规,但不尽人意处颇多。1907年,预备立宪公会、上海商务总会和上海商学公会共同发起了商人自订商法活动,得到全国各地商会的响应,先后于1907年11月、1909

3、年12月召开两次商法大会,编纂成《公司律草案》与《商法总则》两编并附《理由书》,合称《商法调查案理由书》(以下简称《调查案理由书》)。本文拟对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和影响作一探讨。    一 《调查案理由书》的出台背景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外国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在华发展迅速,另一方面在外国资本的刺激和影响下,国人商事组织开始突破传统简单合伙规模,一批新式工商企业越过工场手工业阶段,“仿西国公司之例”而建立起来。这批新式企业面对十分复杂的内外关系,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但当

4、时通行的《大清律例》“成于三百年前,主为刑法之规定,而户婚、田土等类关于民法者极少;至商法则全无规定,间有如市廛法、牙行法、度量衡法等,亦止为国家对于商人之禁令,非商人对于商人之平衡。民间钱债交涉向视为细故,官置不理;商民涉讼,官无可援之例,其判决例案,多出于任意”[1]。各种公司“所资以维护而监督之规范,最初不过有交涉之约款,磋订之合同,试办之奏咨,批准之招股章程,内部之办事细则,从未有统一各种公司之国定法律”[2](叙例,84页)。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无法可依,“华商与华商贸易,彼此无一定之法律规则,故常有

5、不公平之结果,致失信用而妨经济”[3](284页)。同时,由于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也给官方排挤压制、敲诈勒索提供了机会。再则,“华商与洋商贸易,洋商有法律保护,而华商无之,故动受洋商之欺抑”[3](284页),从而加剧了华商在与外国资本竞争中的劣势。在世界为一大市场、“商战”正酣之时,商事立法直接关系到列强在华权益和本国工商业者的利益,而清政府立法的缺失对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清末“新政”为商法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环境。光绪廿九年(1903)三月,清政府要求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先订商律,

6、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4](总第5013—5014页)。旋即于当年七月设立商部,成为清政府制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之一。并于廿九年十二月即1904年1月,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包括《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从领旨着手修律到最后成文上呈御览,前后所用时间不足九个月,实乃仓促之作。但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我国有商法法典之始”[5](74页),在中国商法立法史上可谓是开篇之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钦定大清商律》疏漏及不合国情之处颇多,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诸多缺陷。正

7、如该《公司律》第131条所云:“此系初定之本,于保护商人、推广商务各事宜,未能详尽,仍当随时酌增。”(注:1904年《公司律》的主要载体有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光绪新法令》(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二年版)第16册,第十类,实业,第1—11页;伍廷芳编《大清新编法典》(《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270,台湾文海出版社)商律,第1—26页;《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光绪三十年(1904)正月二十五日出版)]等等。)此外,清政府还颁布实施《商会简明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一系列商事法规。19

8、06年4月,又颁布《破产律》,补续《钦定大清商律》,但因与实际国情不合,难于施行,遂于1907年12月宣布废除。此时,清政府颁布的各项商事法律,其实际作用十分有限。当时民族资本主义已得到初步发展。1903年,《商会简明章程》颁布后,各地普遍成立了商会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商会和商人积极参与编辑商事习惯,代商申诉,解决中外商事纠纷等活动,进而逐渐发展为对清政府商事立法的批评。为克服清政府商事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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