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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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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事项联签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为联签制度责任人。第三条公司实行财务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联签事项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对联签事项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名,根据公司章程、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情况,共同监控和调配资金流向,对股东和董事会负责。第四条各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
2、年度和月度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未达到联签金额标准的各项收支由各单位按规定流程在预算额度内自行审批;达到联签金额标准的必须提交公司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签;在预算外新增各项支出,需先取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再按以上流程审批。第五条本细则是联签职责的具体化,适用于公司本部(指统一纳入公司会计核算的机关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联签事项及金额标准第六条各单位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后执行。异地开户或外部项目因经营需要开立临时账户,必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
3、七条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以下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一)公司本部所有的资金收支业务及开户银行之间相互划拨资金、办理银行通知存款等事项;(二)各单位发生的筹资、融资报告;(三)各单位对外单位及所属企业提供的一切经济担保事项;(四)各单位资产处置与管理事项,包括企业在资产运营中涉及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变动、资本运作、委托理财、委托资产管理、企业托管经营、债务重组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不良资产处置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五)各单位仲裁诉讼、赔偿、呆坏帐、盘盈盘亏及损失的处理事项;(六)各单位对外
4、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七)各单位资产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和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等。(A)各单位对外投资事项,指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货币和实物资产、长期和短期投资,主要包括:设立全资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发行企业股票和债券、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九)公司本部所有协议、合同等的制定和签订。(十)审批下达各单位的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事项。(十一)公司工资分配方案及绩效考核兑现方案;(十二)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十三)其他。第九条所属企业下列事项区别情况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进行联签:(一)生产经营性支出:1、单
5、笔备用金支付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2、单笔会务费报销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3、单笔差旅费报销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4、单笔车辆使用费报销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上的;5、单次业务招待费报销金额在0.50万元(不含)以上的;6、其他单笔费用报销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各种银行托收的稅费、社保金、残疾人保障金、电费、水费和电话费除外)。(二)固定资产的更新及技术改造、大修理工程,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实行联签。(三)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协议或合同的制定和签订,实行联签;(四)营业外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实行联
6、签。第十条本实施细则中所说联签事项,如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规定另外还需要提交公司其他领导、董事会、股东会、公司领导审批的,在履行本规定时再按其规定程序提交审批。第三章联签责任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对递交的联签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联签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第十五条为确保对联签事项的全过程监督,联签事项执行过程中,财务总监可采取抽查、询问、现场调查、直接参会、函件等形式,监督联签事项依法、完整地执行。第十六条财务总监对于联签事项享有充分知情权,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财务总监反馈意见。第十七条为保证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规
7、定联签范围的事项,各单位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应当在公司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第十八条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二)违反市政公用局有关监管规定;(三)违反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九条各单位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严禁为逃避联签将同一性质大额资金分次分批小额流动。如果同一性质大额款项确实需要分笔支付,则必须先总额审批再分批支付。对规避或抵制联签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财务总
8、监与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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