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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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浅议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何娟(班级:2009级预防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学号:113200900920047)【摘要】《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进一步说明了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重要性。冃前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采用的是“双轨制”。然而这种医疗事故技术鉴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行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引起了不少的矛盾。本文意在通过对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问题2010年7月1H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利用11个条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包括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的

2、过错界定、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药品、血液等造成患考损害的责任、医疗机构的免贵事由等,为进一•步合理解决长期以來颇受争议的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法在规泄上述制度的同时,没冇对医疗损害的鉴定制度进行规定。[1]忖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泄;二是通过司法鉴左部门进行因果关系鉴肚即司法鉴定。[2]两种鉴定方式的法律依据不同,带來的现实意义也不同。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双轨制”在某种程度上使页疗纠纷的鉴定处于混乱状态。因此,如何科学地整合两大鉴定资源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问题之一。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泄制度的现状关于医疗损害责任鉴

3、定,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阪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页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此口J知,我国冃前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即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在法律适用中,在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屮心主持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不

4、屮请医疗事故鉴定。此种二元化机制表囱上保护了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利益,但是实际上使医疗纠纷更难以得到妥善的解决。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无论是患者,还是法院,都很难抉择。法院对其中一种鉴定结论的认同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不信服。当事人不信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多次的鉴定结论,平行的两种鉴定制度,使法院难以信任一方的鉴定结论,患者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护。二、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处制度存在的问题1,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同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性质不同。医学会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玄接隶属关系。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既为解决医患纠纷,乂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技术

5、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行政级别实行分级制。而司法鉴肚的bl的是为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耍,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鉴定仅应用于诉讼活动,与卫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务无关。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够人人常委会指定的《司法鉴定决定》,各鉴定机构Z间没有隶属关系,在接受鉴定委托上也不受地域限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地域性。根据有关规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页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机构所属省、自治区、肓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冇重大影

6、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2]因此,就独立性而言,司法鉴定机构较页学会独立。1,二元化机制的弊端(1)司法实践中,重复鉴定多。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双轨制”,法律并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患双方有不同的诉讼请求,页方和患方往往会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1]据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对2005年至2007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总结,重复鉴定占中请鉴定的35.29%,即同—•案件中,既有页疗事故鉴定,又有司法鉴定。因患者对页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质疑,造成重复鉴左多、坚世时间氏、案件审理周期长、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还引起了当事人

7、的不满。(2)患者一方申请鉴定多。患者启动鉴定程序的比例高,其举证责任重。据调查,患者中请鉴定的比例已超过90%,H中请司法鉴定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二倍以上。其主要原因是,医疗事故鉴立结论是处理医患纠纷的依据,当医疗事故鉴泄结论対患者不利时,患者一方乂希望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查明案件事实。[3](3)医疗机构对司法鉴定认识不足。医疗机构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如其医疗行为经坚定后确实构成了医疗事故,医方才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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