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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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干探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T探讨发表时间:2011-11-2521:13:53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若干探讨保疗损害纠纷案件是当前民事侵权责任审判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医疗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维权意识加强的社会背景下,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从案件数量上呈上升趋势,从案件处理方式上呈专业化趋势,且近年來医患矛盾亦呈加剧态势,医闹现象层出不穷,2009年12刀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以单独章节,共计I一条的篇幅做出了专门规定,在统一

2、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少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平衡,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以立法的形式破解了多年來闲扰审判实践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双轨制,而未能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鉴定休系,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化等问题依IH存在,笔者仅对当前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及走向,进行初步探析。一、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因诊疗行为的专业性,临床的科学性,医疗技术水平快速更新,使得判断诊疗过程是否有过错,与损

3、害结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对大多数法官来说并不具有这个出庭作证义务。二、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所带來的困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相互矛盾。在现实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会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机构结论相互才盾,且大多数表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结论则一般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关键性使得裁判者在作出司法裁判结果时左右为难。(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1、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天然不信任感。根据《条例》的医

4、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是中华医学会及地方各级医学会,而医学会过度的行政色彩、其高度的专业性和鉴定的本地化,导致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中不可避免出现与医院或事故责任人存在所谓亲密关系的现象,即所谓的“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透明度过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规定了专家库抽取专家制度,但缺乏对专家专业技术水平的相关介绍。鉴定过程缺乏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往往采取闭门会议的方式,鉴定结朿专家原始意见,当事人无法查阅,加深了当事人的疑虑。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督,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

5、集体负责,当事人双方有对鉴定的过程无法了解,进而导致必要监督的缺失。(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的问题。1、医院方对鉴定人专业背景及水平的质疑。法医学类司法鉴定人一般为法医学类专业背景,缺乏相应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医院方通常认为鉴定人长期不参加医疗诊疗行为,专业必定较低,几我国法医学专业上的法医临床学仅是我国所设,世界其他国家并无此学科。2、司法鉴定机构的屮介组织性质让当事人对其鉴定结果心存疑虑。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以收取鉴定费用作为生存基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中介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以收取鉴定费用作为牛:存基础的特性

6、势必导致鉴定结果的趋利性。(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均未对重新鉴定的次数作出规定,导致重复鉴定,各次鉴定结果Z间不一致,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财务负担又导致法院工作陷入被动。三、国外经验的借鉴血対我国现阶段医疗损害鉴定乱局,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现仅就德国及荷兰的医疗事故(德荷称Z为医生责任)鉴定制度作如下介绍:第一,在德国及荷兰认定医生责任,鉴定均为必须程序,但不是法定程序,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涉及责任认定的,法官必须组织鉴定,通过专家鉴定,认定责任是否存在。徳国有类似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生I办会,但与法官组织的专家鉴定不同,荷兰

7、则没有官方组织的鉴定机构,但在各医院设立的投诉委员会及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五个医生纪律委员会对患者有关医生责任所作的投诉进行调杏,作出结论。笫二、徳国,医生责任的鉴定由法官依程序启动。每个医生都有义务就法官提出的问题为法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的专家库设在法院,由法官决定人选,法院设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因长时间处理该类案件,合议庭法官也具有对鉴定结论初步判断力,鉴定人所作岀的鉴定结论要而对是否可以说服法官的问题,对于山医生协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法官没冇约束力,如果法官认可医生协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则要确定一名该协会专家写出协会

8、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责任由该专家负责;荷兰则由法官指定i名专家或人学教授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定、是不是有责任、是不是有过失、是不是有损害。第三、法官对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具冇审查权,可以不采信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但盂在判决中阐明理由,不阐明理由的,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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