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循环经济中公司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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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循环经济中公司责任问题一、循环经济中的公司责任的重要性循环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生态经济。它倡导的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中的公司责任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几个原则制度中。如市场准入制度、经济激励制度、公司营利性与可持续发展协调制度和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第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干预市场、克服“市场失灵”而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二,经济激励制度。经济激励制度是指采用法律的形式,以“成本一效益”分析为核心,调整公司在资源利用、产品生产、废弃物

2、排放等阶段行为方向的法律机制。第三,公司营利性与可持续发展协调制度。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营利性是其作为商事主体的重要特征,但面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的主观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环境公益的限制,如何作到充分尊重公司的利润追求,是公司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的必须要解决的双赢策略。第四,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公司的社会责任体现在循环经济中,是要求立法加强公司由进入市场生产、经营、管理到外部协作各个阶段的义务与责任。二、循环经济中的公司责任问题存在的理论基础1.第一,“企业公民”理论。“企业公民”

3、(CorporateCitizenship)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企业公民理论强调了公司的社会公民身份,意味着公司不能只满足于做个''经济人”,还要做一个有责任感的“道德人”。“经济人”与“道德人”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完善的道德人格也是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的面孔。公司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公司利益的源泉,公司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的同时,也就应该以符合道德的行为来回报社会。2•“公用地的悲剧”理论。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物品

4、”是在消费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使用者消费该物品时并不会减少对其他人的供应,形成该物品的“非竞争性”;任何人不能排斥他人同时消费该物品,因此该物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公共物品”具有这些特征,因此总有人希望“搭便车”而享受其收益。一旦所有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公用地困境”便会出现。加勒特•哈丁(Hardin,Garret)提出"公用地悲剧"理论,他拟建了一个模型: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牧场,从每个放牧人都是理性的行为导向(即追求个人的最大利润,最大数量地饲养牲畜)分析,每人拥有的牲畜是他们的直

5、接利润,但是当过度放牧时因公共牧场退化而需要承担的费用却是分摊下来的小部分。因此,哈丁得出一个结论:'‘这是一个悲剧。每个人都被锁进一个系统。这个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上无节制的增加他自己的牲畜。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的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同样,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公有物品”,公司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极大地消耗着资源,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公司会把本应由自己支付的成本转嫁给公司之外的'‘公共物品”,而导致滥用环境资源,加强循环经济立法,强化公司责任,是解决“公用地

6、悲剧”的必由之路。3.自然法学派的法哲学观点。以富勒(Fuller),德沃金(Dworkin)为代表的现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与道德具有不可分割性,强调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并与道德要求相一致。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不能忽视公司责任理念的培育,因为“对法律道德性的最低限度的遵守是有效的法律实践所必不可少的”。三、现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在我国,关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新理念和内容并未纳入到宪法、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虽然在实践上,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问题很突出,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

7、仍然尖锐,而我国现有环保法律的立法思路主要仍然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及规制重视不够。因此,应当调整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中必须要注意到循环经济模式与末端治理模式二者在理念和方式上所具有的显著区别。2.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1)宪法需要修订。通过修订现行宪法,承认环境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属性,并赋予其宪法权利的地位。事实上,环境权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因此,必须整合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明确的宣告;修订

8、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把"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一规定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废旧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把发展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2)《环境保护法》需要修订。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纳入到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文件。在环境保护法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同时,增加相关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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