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ID:43897114

大小:43.91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10-16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_第1页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_第2页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_第3页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首先请允许我向本案的原告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各项主张,我发表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采纳:一、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依法由我来负担。本案中,肇事车辆Dxxxxx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7月25日,属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

2、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及《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的约定,直接对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我支持原告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要求赔偿。二、原告过错明显,应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赣公交认字[2013]第00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原告是无证驾驶无保险无年检的摩托车,其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撞。希望法庭公平合理的划分本案的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减轻我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超过

3、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不合理部分的赔偿请求(一)医疗费。经法庭核实的医疗费用,我方同意支付。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不存在后续治疗费5000元,不应予以支持。(二)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4、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发生车祸,11月2日进行伤残鉴定,误工时间应当为101天。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且其一直在农村务农,应当按照本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江西省农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21011元。误工费为21011元÷365天×101天=6176元,超出部分我方不予认可。(三)护理费。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2012年江西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31141,原告住院时间共计133天,护理费应当为31141÷365天×133天=11347元,超出部分我方不予认可。原告家住农村,后期护理依赖的产生护理费应当按照农业从业人员的误工费计算,且原告年龄较大,护理期限不宜太长,我方认为5年比较合适,该项护理费用为21011元/年×30%×5年=31516.5元。(四)交通费。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交通费用若有正式票据,我方认可。其余部分不予认可。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

6、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因为原告一直在医院住院,其主张的住宿费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五)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7、,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原告的父亲现年78周岁,母亲74周岁,农村户口。二位老人现有二子一女,对二位老人的抚养义务由三子女共同承担,我方只需要赔偿原告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为2人,2012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130元,故我方认可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130元/年×5年×70%÷3=5985元,5130元/年×6年×70%÷3=7182元,共计13167元,超出部分不予认可。(六)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