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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产学合作实施要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立新竹教育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要點本校96年6月4日第9608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本校96年6月1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本校96年8月7日9610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96年9月17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本校97年5月12日970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97年7月1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教育部97年8月14日台高(三)字第0970159283號函准予備查本校99年6月2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本校101年11月5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101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為推動本校教育、訓練、研究、及服務之功能,達成產學合作之目標
2、,並促進本校產學合作經費之合理運用,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i辦法」之規定,訂定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包括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等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產學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研究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如下:(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及辦理大陸地區短期
3、研究生申請來校短期研修等。(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三、產學合作機構委託本校各單位或個人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應由各單位或計畫主持人擬具研究計畫書,檢同經費預算表及合約書,簽會有關業務單位,經教務處學術發展組、主計室審核,陳請校長核定並辦理簽約手續。四、產學合作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五條,明訂所規範之事項,且不得以學校名義擔保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五、辦理產學合作計畫,應合理控制成本,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應提列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做為學術研究發展統籌運用款及協辦產學合作業務相關單位之行政工作費。六
4、、產學合作計畫除專案特准外,應依本要點提列管理費,管理費之提列標準如下:(一)專案研究計畫委託單位如有規定從其規定,如無規定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二)學術、教育、實習、訓練、實驗教學或技術性服務提列百分之十五。(三)公益服務性質之產學合作案得另案簽請校長核定。七、產學合作經費之收支,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辦理外,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之辦理大陸地區短期研修生申請來校短期研修,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為校務基金,餘另訂之。提列管理費之分配除國科會計畫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外,餘依本要點辦理。八、
5、產學合作案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規定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產學合作單位如有需要得辦理借用至計畫結束。九、參與產學合作人員每月之酬勞,產學合作機構如有規定從其規定,如無規定則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及協助研究人員,其月支酬勞每案不得超過其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五,而行政支援人員其兼辦業務工作費總額不得超過其專業加給百分之六十。十、產學合作計畫應於合約期限內,依約定辦理結案手續。十一、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以下簡稱結餘款)處理原則:(一)委託單位有規定須將結餘款繳回者,依其規定辦理。(二)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如需校內教職員投入本職外之協助,結餘
6、款另行協議。(三)產學合作計畫範屬本要點第二條第一至三款,結餘款在1萬元以下者,不予分配,全數回饋校務基金;結餘款在1萬元以上(含)者,百分之二十由校務基金統籌運用,百分之四十由負責辦理之單位統籌運用,百分之四十由計畫主持人支配運用。(四)各單位(含計畫主持人)分配之結餘款可支用於研究相關之業務費僅鯉輕蛍晝塹I用、設備費、助理薪資及臨時工讀,但不得支用於個人之酬勞費;計畫主持人所分配之結餘款採循環帳戶管理,待離職或退休,該帳戶餘款悉由學校統籌運用。(五)結餘款動支與核銷程序,應依照本校會計作業原則及程序辦理。十二、產學合作計畫執行成果如涉及專利等權益之取得、授權或讓與
7、,合作機構有約定者依其規定,無約定者則以專案簽請校長核定辦理。十三、產學合作業務與合作事項,若涉及開班授課、敏感性科技、生命尊嚴或專業道德者,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劃安全管制作業」,與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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