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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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丁商分局基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棊层工商所市场主体监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监管档案的作用,提高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水平,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丁监管档案要做到“建、管、用”和结合,基础书式资料收集与内网信息录入相结合,全方位联动与网格化监管相结合,达到“以档案促进和服务监管,以监管充实和完善档案”的LI的,最终实现对各类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岀行为的有效全程监管。第三条各单位要在加强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同时,正确理

2、解书式监管档案的重要补充作用,认真制作、收集、传递、归纳和保存和关信息:(-)监管档案可以保存商标管理、奖励荣誉等目前业务内网还未收集的信息;(二)监管档案可以帮助网格责任人全面收集掌握本网格内户外广告登记、食品流通许对等业务内网R前还无法具体划分到各网格的信息;1(三)监管档案可以留存工作痕迹,便于有效监督工作落实,切实厘淸责任,减少执法监管风险。笫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档案按照“一戸一档、一档三卷”的要求建立,主要包含三部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监管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主要是市场主体登记及涉及前置许可所产生的设立、变

3、更、延续和注销及吊销等基本动态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基木信息;2、食品流通许町的基本信息;3、其他前置审批信息。第六条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主要是基层工商所及有关业务部门在日常巡杳、监管和行政许可等业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动态监管信息,主要包括:1、新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冋访表;2、金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3、户外广告登记信息;4、动产抵押登记信息;5、注册商标的相关信息;26、12315消费者巾诉和举报的和关信息;7、年检、验照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8、具他经营情况和监督信息;9、私营企业、个体户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七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场

4、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工商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其信用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1、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评定表;2、处罚决定书(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3、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信息;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5、食品经营示范户信息;6、消费维权先进单位信息;7、售后服务最佳单位信息;&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信息。第三章信息收集第八条按照“谁登记,谁收集;谁监管,谁收集;谁处理,谁收集”的原则,各业务科室和各工商所要对在各自日常行政许可、行政调解和监督检查中产生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务必规范、及时、全而、妥善地收集保管。3第九条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下列信息的收集:(一)注册分

5、局负责收集企业的年检信息;(二)食品科负责收集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和食品经营示范户信息;(三)商广科负责收集户外广告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及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信息;(四)市场科负责收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息;(五)12315中心负责收集12315消费者中诉和举报的相关信息和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信息;(六)法制室负责收集行政处罚信息。第十条各工商所具体负责下列信息的收集:(一)工商所长负责在业务内网的基层管理系统中认领辖区市场主体,并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信用分类的规定填写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类别认定表;(二)工商所初审登记人员负责收集个体工商户验照信息和安全

6、生产责任书;(三)工商所广告登记人员负责收集本所自办户外广告登记信息;(四)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收集本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五)工商所消费调解人员负责收集分局分流和木所4自接自办的消费者巾诉和举报信息;(六)网格责任人负责在业务内网的基层管理系统中认领本网格内的金业和个体工商户,并采用截图的方法负责收集其登记信息;(七)网格责任人负责开展对本网格内市场主体的新办冋访、案件冋查和口常巡查及专项检査,填写并收集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临督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回访表。第十-•条各业务科室和工商所在日常行政许对、行政调解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依托业务内网,在录入机式资料或进行微机操作的

7、同时,按照耍求制作和收集职贲范I韦I内监管档案所需内容,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第四章信息传递第十二条信息资料由业务科室传递给各丁商所的专管人员,再由专管人员传递给各网格责任人,最后由网格责任人传递给各工商所的档案管理员。在资料传递过程中,要完善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登记,确保资料完整、及时传递到位。第十三条注册分局应于每年7刀30口前将未年检企业名单按辖区传递给各工商所的初审登记人员,其他业务科室应于每月20日前将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按辖区传递给各工商所相应的业务专管人员。5第十四条工商所各业务专管人员应对所收集和接收的信息进行登记梳理,于每月25n前传递给各网格责任人

8、。第五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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