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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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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医院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及所属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医院内审办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医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根据卫生部第51号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五监禁规定,医院设立内审办。根据审计
2、工作实际需要,配备有专业资质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分管领导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内审办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第七条内审办主任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相关学历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
3、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第八条医院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医院本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第九条建立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确保审计人员每年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不少于2周,所需经费单位给予保证。第十条医院内部审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六)
4、审计医疗、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A)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审计程序及审计范围:(一)需上报主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的事项,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医院内审办负责办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事项需进行委托审计:1.修缮工程造价在20
5、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整体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2•新项目建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审计项目;3.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事项。(二)院内审计范围:单项采购、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者。(三)院内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1.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办公室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2.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内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4.内审办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6、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内审办。1.内审办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执行;6•院内审办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7.内审办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第十二条内审办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材料等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二)审核凭证、帐
7、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物资安全完整,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验证现场实物;(三)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或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院内各种经济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及合同、协议的签订,对合同、协议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获得的权益进行审查。(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资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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