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安徽省财政厅实施印发关于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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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农〔2008〕23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UJ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农垦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皖政发〔2007〕95号)精神,规范使用管理中央财政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财政退耕还林资金管理通知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200份2008年3月20日印发安徽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中央财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3、,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补助济金是指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的现金补助,在原据耕迅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的娄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期限第三条补助范围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林面积。第四条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2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第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第六条补助期

4、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和拨付第七条对2007年前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省林业厅核查结果于2007年一次性全额拨付市、县(区)财政;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林业厅提供的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包括管护任务完成情况),逐年核定。第八条省林业厅收到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后,将核查验收结果明细到各退耕还林工程市、县(区),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核定的补助面积报送省财政厅。第九条省财政厅收到省林业厅报送的核查验收结果意坷,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

5、到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专户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区)财政专户,由市、县(区)财政及时落实到退耕农户。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明确落实管护任务,并依据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和认定的管护任务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凭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认定的管护任务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第十三条对符合检查

6、验收标准的,完成管护任务的退耕农户,全额兑现生活费、管护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管护任务的,暂扣一定比例的管护费,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暂扣的管护费予以发放给退耕农户。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

7、门要组织乡镇在各自然村公示退耕农户名单、退耕地落实保存面积、应补助的资金金额,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

8、的现金补助,继续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138号)执行。同时,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未到期现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第十五条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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