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相关实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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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YK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特别策划: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问题研究“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相关实务问题研究*丁海湖田飞摘要“执转破”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新设的一项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该制度通过将执行案件导入破产程序,打通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的通道,实现解决执行难和破产程序启动难引发的制度运行不畅、功能难以发挥的破产法困境之双重目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中的首要环节就是执行和破产的衔接,而“执转破”操作模式是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

2、衔接的核心,关系到执行案件能否依法、高效、顺畅地转入破产程序以及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本文对目前“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管辖、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有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意见,以确保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衔接。关键词执转破衔接破产程序“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规范性文件,但“执转破”工作尚未达到社会和司法解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释所期待的理想效果,“执转破”的制度功能未能在实〔1〕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

3、过一定的程序及时践中得到很好的发挥。以广东为例,截止2017年3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月,全省法院执行系统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7732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稳步推进“执转破”工件,因“执转破”受理破产案件68宗,且大部分集中在作,是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生病企业、淘汰深圳中院,其他地区受理“执转破”案件明显较少,有落后产能、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和推进解的甚至尚未受理“执转破”案件。究其原因,主要缺乏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权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规范支

4、持,司法解释规定移送条件益、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之不足、疏导执行不能案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执行部门移送和破产审判部件和“僵尸企业”之“堰塞湖”、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门接收案件的动力不足、协调难度大等等,有必要对制、及时切断债务膨胀、保障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客“执转破”的操作模式进行详细的梳理,并对现行模式观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之主观能动性总结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如执行和审判实践经验而做出的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何在司法实践中完善该项制度的具体对策建议。“执转破”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发轫

5、于深圳、温州等地一、“执转破”基本操作模式分析法院破产审判实践,形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执转破”涉及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而执行程序月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和破产程序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审判组织和工作程法>的解释》,完善于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序,因此,讨论“执转破”和涉及相关制度的重点和支点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于执、破的衔接。“执转破”的操作模式是开展“执转的出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对“执转破”机制做破”工作的一般方式,是基本理论和审判

6、实践之间的中了大量的探索,有的甚至出台了较为详细的指导性、介环节,是指导“执转破”工作,设计“执转破”制度的前*丁海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田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助审员。〔1〕程品方主编:《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101页。JournalofLawApplication27CMYK特别策划: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问题研究提和基础,具有一般性、简单性、重复性、结构性、稳定务人不

7、能清偿债务时,得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正性等特征。采取不同的模式,关乎法院执行部门和破产是赋予了执行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转破”的权力。与当部门的职责、司法资源的配置以及配套规则的设置。理事人申请主义体现的“不告不理”原则类似,职权主论和实践中,“执转破”操作模式主要有申请主义、职权义则体现了公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公力救济主主义和并行主义三种。义的特点。该种模式对应的是破产立法中破产启动(一)申请主义的职权主义模式,是在破产启动职权主义模式立法申请主义,又称申请人申请主义,是指在强制执行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领域的

8、反映。所谓破产程序启程序中,被执行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动方式的职权主义,即“法院不俟当事人之声请,依〔3〕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原因的,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之主义”,目前各国立法均将〔4〕由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申请转入破产审查程序,通其作为申请启动原则的例外制度予以设置。“执转过启动破产程序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目的,体现了破”职权主义模式强调执行部门的责任,实际上赋予法院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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