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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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四章离婚登记第五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31-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

2、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第四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市和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在本市的,由其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

3、姻登记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31-(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员分别由市、区民政局任命、考核。婚姻登记员不得为本人或者近亲属办理婚姻登记。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六条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按照不同身份类别,分别出具本规范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并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第七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4、。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31-,但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档案在本辖区范围内能被查及的除外),或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二)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但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必要时提交与其有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

5、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档案在本辖区范围内能被查及的除外)。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可以凭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第八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有关材料。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第九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本人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第十条香港居民办理

6、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31-(三)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十一条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十二条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7、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第十三条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1-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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