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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府规登-2018-08-001毕民发〔2018〕11号关于印发《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精神,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本市实际,市民
2、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编委办毕节市财政局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8日毕节市民政局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印发共印55份10毕节市民政局毕节市编委办毕节市财政局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和贵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3、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精神,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原
4、则,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显著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有利条件。10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中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职责,加强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二)坚持市场选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三)坚持需求
5、导向。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的行政性工作和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四)坚持质量为本。把服务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避免因单纯追求“价低者得”而损害服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救助服务。(五)坚持便民惠民。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打通民生保障“最后一公里”,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三、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细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一)规
6、范购买服务内容,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开展。10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1.围绕提升基层
7、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结合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关于“各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要求,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方,可采取向具备承接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政府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经办职责的所需辅助性事项。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
8、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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