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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刑事诉讼法之十九死刑复核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之十九一、概述(一)含义对判处死刑的裁判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刑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三)意义1)保证准确适用死刑,防止错判错杀;;2)控制死刑适用,贯彻慎杀、少杀的方针;3)有利于最高院和高院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二、死刑复核程序(一)核准权1)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二、死刑复核程序(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1.报请复核程序1)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
2、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抗诉期间届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法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院重新审判;2)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或检察院上抗诉的,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3)高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检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全案报送最高法院核准;4)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判处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二、死刑复核程序2.复核程序1)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2)一
3、般实行书面审核;3)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进行评议;4)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二、死刑复核程序3.复核后的处理复核后的处理: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不核准的裁定。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a.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c.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
4、判的;d.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e.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二、死刑复核程序3)改判,并核准其他部分死刑判决a.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b.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复核
5、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二、死刑复核程序注意:1)发回重审可以发回第二审法院或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2)高级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提审或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3)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4)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应当
6、开庭审理;5)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死刑复核程序(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死缓的复核:高级法院核准A2781)中院一审判处死缓的,被告人不上诉,检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报请高院核准;2)中院一审判处死缓的,被告人上诉或检抗诉的,高院应依二审程序审理。2.复核要求:应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二、死刑复核程序3.处理:1)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2)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3)原判事实认定正确,但适用法律有误或量刑不当的,应依法改判
7、(注意:死缓的案件,高院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原判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审判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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