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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5
《廉政与服务伦理及行政中立2H》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概述報告人:尤天厚目錄壹、前言貳、行政中立之重要規範內容一、行政中立法(一)立法目的(二)適用原則(三)重要規範內容二、行政程序法(一)利益迴避(二)程序外接觸之禁止参、結論壹、前言從解嚴以來,國內政治生態發生聚列改變,從政黨解禁、總統直選,乃至於政黨輪替,我國政黨政治之運作已日趨成熟。居於維持行政機制穩定運作與執行國家政策無可取代之公務人員,則為政黨政治運作可否確保之主要元素,故而,身為公務人員一份子之你我自應有所體認,除了在心理方面,應體認時代已改變外,在心態上也應適時調整;此外,為確保政黨政治,公務人員中立規範機制法制化之建立亦刻不
2、容緩,其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稱行政中立法)即為規範機法制化之重要環節,迄於兩次政黨輪替之後,更凸顯其重要性與迫切性。故行政中立法之制定施行有其時代背景與因應時代改變之需要。98年5月19日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98年6月10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71號令公布。嗣因應實際執行之必要於103年11月26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77231號令修正公布第5、9、17條條文。施行細則也同步修正第6、9條。其次,行政中立法之制定施行,除具有前述政治上之義意外,亦兼具有具體化公務人員政治參與之效益,蓋以行政中立法未制
3、定前,行政中立只是個抽象性概念,在這抽象性概念架構下,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往往取決於主政者個人主觀之認知或社會觀感,而缺乏客觀之一致性標準或界限,實務上,以往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個人行為如被界定為違反行政中立,概皆被以「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形象、機關或他人名譽」(參考本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5點及第6點規定,此規定之於公務機關之人員,包括公務人員及職工皆適用)為由作成懲處,公務人員為免爭議,概皆消極不參加政治活動,甚或「談政色變」,長此以往,竟因而衍生不當剝奪公務人員政治參與之權利,而行政中立法之制定施行,適足以導正此一不當現象,具體化規範內容使公務
4、人員參與政治有可遵循之準據。此外,同屬行政中立範疇之公務人員利益迴避部分,亦為落實行政中立難以切割之環節,此一領域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其中層次較高之特別法,惟其規範對象為政務人員、民選人員及高級文官,非為廣大基層之公務人員族群,限於篇幅,乃不再本文中論述;而居於公務人員一體適用之地位者,則為行政程序法,基於其普遍適用之屬性,容有於本文中併為探討之必要。本次修正之重點第5條:「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修正為「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9條:「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修
5、正為「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第17條:「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修正為「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條條文。施行細則第6條修正:刪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
6、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增修「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行使職務權力、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等。」第9條:「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修正為「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稱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指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公股之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等人員。」貳、行政中立之重要規範內容貳、行政中立之重要規範內容一、行政中立法二
7、、行政程序法一、行政中立法(一)立法目的(二)適用原則(三)重要規範內容(一)立法目的行政中立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故而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及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二)適用原則居於規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準據法之地位,亦即除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之規定可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此可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
8、法律。」得知。(三)重要規範內容1.規範對象(1)適用對象本法適用之對象為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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