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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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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提要: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阴和被告f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同时起诉房地产E网债务案件代理词范文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ff同志的委托,在他与原告gg之间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我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庭审之前,我调阅了相关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对本案有着比较清晰的了解。下面,我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合议时能够予以采纳: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通过法庭调查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样一个事实:2017年12月,原
2、告昭以他认识**县主要领导的名义,答应帮被告ff讨要工程款。为了名正言顺,同时也为了gg出面要钱能有一个合适的理由,当月22日,原告gg要求被告ff给他写下欠条一张,他同时也给ff写下一张欠条,俩人互欠XX万元。事实上,原被告之间所谓的债权债务纯粹是子虚乌有,是原告阴与被告ff之间为了讨要**县建设局拖欠的工程款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尽管这种“策略”使阴最终把ff推上了被告席,但双方互打欠条的事实从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⑴、(2)、⑶中足以认定。、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样,在法庭调查时我们也已经知道,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
3、县建设局从未介入原告gg与被告ff之间的纠纷:被告ff并未接受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通过gg追要工程款,互打欠条的是原告弟和被告ff,两人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另外两被告根本不牵扯。同时,原告gg与被告ff私自转让债权的行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刚才本代理人曾经发问过另外两个被告,证实了该债权转移没有通知各被告的事实
4、。不要说是FF用公司的工程款抵偿了个人的欠款,就是合同的双方转让债权或债务,也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的业务往来中,被告FF只不过是项目负责人,即便是他与gg之间的债权债务成立,FF也无权将公司的工程款抵偿其个人欠款,这种抵偿对被告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县建设局没有任何效力。因此,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下面,本代理人再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方面结合法律阐述一下观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⑴来看,ff的确欠他XXX元,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又证实原告
5、同样也欠他XX元,俩人之间是互相欠账,并且欠款的数额相等。两个人都是对方的债权人,同时又都是对方的债务人,也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这就进一步印证了"被告ff给gg打欠条就是为了让他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出面为自己要帐,而ff要求gg给自己打欠条又是为了防止形成单方面债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的事实。充分说明原告躬和被告ff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可以退一步来说,即便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最后本代理人要说的是:人民法院不能单单从原告gg提交的证据就认定双方之间
6、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也应充分注意我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有把双方的证据进行认真的比对,才能做出公正裁判。这不仅符合“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审判原则,同时也符合中共中央现阶段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鸥和被告ff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同时起诉湖北**古建林工程有限公司和**县建设局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请不应受到法律支持。因此,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zz20**年**月*日房地产E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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